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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推動學術機構進行能源科技研究發展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經能字第1010382653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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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為推動學界能源科技專案,引進學界研發能量,以提升我國能
    源科技之研究及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學界能源科技專案,以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簡稱能源局)
    為執行機關。


三、學界能源科技專案之推動,應符合能源科技專案年度研究重點;其年
    度研究重點應由能源局規劃,並逐年公告之。
    為落實前項工作,提升執行績效,能源局得邀集學者專家,召開各項
    研商會議。


四、學界能源科技專案之受理、審查、核定、撥付、查訪、查核、績效考
    評及其他相關事項,應依經濟部推動學術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
    展補助辦法辦理。
    前項作業流程及應備文件,由能源局訂定之。


五、學界能源科技專案分類如下:
(一)創新先導型:從事能源科技創新突破構想相關研究及發展。
(二)技術整合型:以產學聯盟方式,從事新及再生能源與節能減碳技術
      、產品或系統整合相關研究及發展。


六、學界能源科技專案之計畫期程及補助經費,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創新先導型:計畫期程為一年以上,並以二年為限,其補助經費上
      限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技術整合型:計畫期程為二年以上,並以四年為限,其補助經費上
      限為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
    當年度補助經費用罄時,能源局得公告停止受理學界能源科技專案之
    申請。


七、學界能源科技專案之申請期間,由能源局公告之。
    單一學術機構於單一年度就同一主題提出之計畫構想書,以一項為原
    則;其於同一時期執行之學界能源科技專案計畫,以不超過三項為原
    則。


八、學界能源科技專案之申請者,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大學校院。
(二)具有能源科技研究發展及技術整合能力之團隊。
(三)具有固定之研究場所及執行計畫之基本人力與設備。
(四)具有計畫管理、人事、會計與研發成果管理制度及專責部門。
    申請者申請補助時,應同時向能源局聲明下列事項:
(一)於三年內未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二)未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三)於一年內未有違反勞工、環境相關法規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
      關規定之重大情節。
(四)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五)同一計畫未獲得其他機關經費之補助。
    申請者拒絕為前項之聲明,能源局得不受理其申請案;其聲明不實者
    ,能源局得駁回其申請;已核准補助者,能源局得撤銷補助或依約解
    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九、學界能源科技專案之審查,能源局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召開審查會議
    。前述審查範圍應以全程計畫執行範圍為準。
    前項審查,採取形式及實質二階段,其審查重點如下:
(一)形式審查:
      1.申請者之資格條件。
      2.計畫性質(創新先導型或技術整合型)。
(二)實質審查:
      1.與當年度研究重點之關聯性。
      2.執行單位之執行能力(包含研發團隊組成與過去執行計畫之成效
        )。
      3.計畫內容與經費安排之適善性。
    申請者於形式審查階段,如有不符申請資格、計畫性質等情形,能源
    局應限期補件;申請者逾期未為補件或補件不完備時,能源局應予退
    件。
    申請者於實質審查階段,未能通過第二項所定各項標準之審查者,能
    源局應不予補助,並通知審查結果。


十、申請學界能源科技專案計畫經審查通過給予補助者,應於補助核准函
    所定期間內與能源局簽訂補助契約;並於核准函附記如無法於限期內
    辦理,應先敘明事由向能源局申請展延,經同意後始得展延之;展延
    期間以一個月為限,逾期時,核准函失其效力。


十一、利用學界能源科技專案經費所辦理之科研採購,應依科學技術研究
      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二、學界能源科技專案之研發成果歸屬、運用及管理,應依經濟部科學
      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規定辦理。


十三、能源局應將補助事項、補助對象、核准日期及補助金額等相關資訊
      ,公開於機關網站。


十四、本要點所需之經費,由石油基金及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