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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能源科技研究發展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經能字第1010382653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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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為推動研究機構進行能源科技專案,提升我國能源科技之研究
    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研究機構能源科技專案,以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簡稱能源
    局)為執行機關。


三、研究機構能源科技專案之推動,以前瞻性、關鍵性或共通性之能源科
    技為主;如屬關鍵性或共通性能源科技之研究發展,應符合能源科技
    專案年度研究重點;其年度研究重點應由能源局規劃,並公告之。
    為落實前項工作,提升執行績效,能源局得邀集學者專家,召開各項
    研商會議。


四、研究機構能源科技專案之受理、審查、核定、簽約、撥付、查證、績
    效考評及其他相關事項,應依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
    究發展補助辦法(以下簡稱研究機構補助辦法)辦理。
    前述作業流程及應備文件,由能源局訂定之。


五、能源科技專案之申請者,以研究機構補助辦法第十三條所定研究機構
    為限。


六、利用研究機構能源科技專案經費辦理之科研採購,應依科學技術研究
    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利用研究機構能源科技專案經費所購置之研究設施及設備,能源局得
    依實際需要,提供執行研究機構能源科技專案者(以下簡稱執行單位
    )於計畫執行範圍內進行業務上之必要使用。
    前項使用,應符合國有財產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並由能源局與執行單
    位簽訂業務使用契約。


八、研究機構能源科技專案之研發成果歸屬、運用及管理,應依經濟部科
    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規定辦理。


九、能源局應將補助事項、補助對象、核准日期及補助金額等相關資訊,
    公開於機關網站。


十、本要點所需之經費,由石油基金及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