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促進小規模事業發展,協助取得營運所需資金,活絡經濟動能,創造就
業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資金來源
以承貸金融機構自有資金辦理。
三、承貸金融機構
國內公民營金融機構。
四、貸款對象
依法辦理公司、有限合夥、商業或稅籍登記,僱用員工人數十人以下之營
利事業。
五、保證專款經費來源
第四點之貸款對象,其信用保證專款,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捐助中
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專款予以支應。
六、貸款額度
(一)週轉性支出
每一事業申請本款貸款最高額度為新臺幣伍百萬元,惟受災事業不受
額度限制。
(二)資本性支出
最高以不超過計畫經費之八成為原則,得由承貸金融機構依個案情形
調整。
七、貸款期限
(一)週轉性支出貸款貸款期限最長六年,含寬限期最長二年。
(二)資本性支出貸款
1.廠房、營業場所(倘與其坐落之基地共同購買,則得包含土地)及
相關設施:貸款期限最長二十年,含寬限期最長五年。
2.機器、設備:貸款期限最長七年,含寬限期最長三年。
前項期限規定,得由承貸金融機構依個案情形調整。
八、償還辦法
依承貸金融機構相關規定辦理。
九、一般事業保證及利率
依承貸金融機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必要時得移送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提供最高九成信用保證。貸款利率依不同保證成數計收如下:
(一)保證成數八成以上者,貸款利率最高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
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二點一二五,機動計息。
(二)保證成數在七成以上但未滿八成者,貸款利率最高依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三點一二五,機動計息。
保證成數未滿七成者,由承貸金融機構依個案情形決定。
十、新創事業保證及利率
設立未滿五年之新創事業,依承貸金融機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必要時得
移送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一律九成信用保證,貸款利率最高依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一點五,機動計息。
十一、傳承創新事業保證及利率
具營運創新、技術升級或轉型發展等資金需求,且提具傳承創新計畫書
,經承貸金融機構認可之事業,必要時得移送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
供一律九成信用保證,貸款利率最高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
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一點五,機動計息。
十二、受災事業保證及利率
對於遭受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之災害者,持有受災地區直轄市、縣
(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稅捐稽徵機關或經濟部委託之輔
導單位出具之受災文件,或經金融機構調查屬實者,依承貸金融機構核
貸作業規定辦理,必要時得移送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九點五成信
用保證,送保期間保證手續費,免向受災事業計收,貸款利率最高依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零點五,機動計
息。但每次受災累計融資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內者,信用保證成數一
律十成,並以簡易評分表進行授信評估及核貸。
十三、申貸程序
(一)由申請事業向各承貸金融機構提出申請;受災事業應於遭受災害之
次日起半年內提出申請。
(二)由承貸金融機構以簡便徵授信程序從速核貸。
十四、呆帳免除責任
本貸款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各經辦人員,對
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
第一款之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並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民
營承貸金融機構之呆帳責任,比照辦理。
十五、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承貸金融機構相關規定
。
十六、本要點經發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