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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人才培訓指導審議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8 月 2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中企創字第1060300781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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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以下稱本處)為鼓勵中小企業業者重視人才培育
    ,及從業人員持續參與在職訓練,提升人力資源素質,特設置「中小
    企業人才培訓指導審議會」(以下簡稱本審議會)指導中小企業人才
    培訓推動政策與業務推展。


二、本審議會設委員九名,其中召集人一名,由本處處長擔任,副召集人
    一名,由本處副處長擔任。其餘委員由本處遴聘機關代表、學者及專
    家擔任之。如應業務需要,召集人得另行增聘委員。


三、所有委員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視需要續聘之。委員在任期內因故不
    能執行職務時,由本處另聘委員遞補,其任期以補滿原任期為限。


四、本審議會每年度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集之,由召集人
    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另開會必要時,亦得邀請中小企業代表及學者、專家列席。


五、本審議會任務及執掌如下:
(一)提供中小企業人才培訓推動策略指導。
(二)檢討中小企業人才培訓推動成效。
(三)推動中小企業人才培訓時有關窒礙問題之協調處理。
(四)協調整合相關中小企業人才培訓推動資源。
(五)其他與推動中小企業人才培訓有關之事項。


六、本要點如有修正,須經本審議會通過後,報請本處核定後頒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