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利非手提式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及研磨機型式檢定業務之型
式檢定機構(以下簡稱型式檢定機構)及商品驗證登錄業務
之商品驗證機構(以下簡稱商品驗證機構)執行商品主型式
與系列型式之判別,完成後續型式檢定與驗證登錄作業之抽
樣計畫,特訂定本原則。
二、非手提式木材加工用圓盤鋸或研磨機之系列型式判定,除本
原則所規定之項目不得變更外,其餘功能性項目得由型式檢
定機構自行研訂核判基準,報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經濟部
標準檢驗局備查。
三、非手提式木材加工用圓盤鋸或研磨機商品型式及系列型式認
定如下:
(一)型式:依加工型式及動力源類型分類;其型式相同者,
以加工能力最高者為主型式。
(二)系列型式:相同型式,除主型式外,不同加工能力、安
全裝置類別、安全控制回路設計、零組件、安全裝置內
部設計等,為系列型式。
四、非手提式木材加工用圓盤鋸或研磨機之主型式商品應具備實
際樣品,以供辦理型式檢定與驗證登錄作業。
五、非手提式木材加工用圓盤鋸或研磨機商品之試驗原則如下:
(一)主型式商品應辦理全項檢驗。
(二)系列型式則由型式檢定機構考量安全計算項目及安全功
能量測數據等資料研訂檢定抽樣計畫,最多選定一台系
列型式之商品辦理檢驗。因變更所裝配之安全裝置類別
或安全控制回路設計而成為系列型式,則該系列型式之
代表型式應依檢驗標準所規定之必要項目完成型式檢定
作業。
(三)未抽中之系列型式商品採技術資料之審查核對,以確認
商品與檢驗標準之符合性。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抽樣數量不受前項第二款之限制:
(一)型式檢定機構提出合理且具體之抽樣計畫,且具危害操
作者安全之風險分析報告,並報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同意。
(二)型式檢定機構進行系列型式之技術資料審查核對發現所
裝配之安全裝置類別或安全控制回路設計無法達到安全
操作功能。
六、經選定須執行抽測作業之非手提式木材加工用圓盤鋸或研磨
機系列型式,申請者無法提供樣品以利型式檢定機構完成型
式檢定之抽測作業,或未經選定須執行抽測作業之非手提式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或研磨機系列型式,申請者無法提供技術
資料以利型式檢定機構完成審查核對作業時,該系列型式不
予登錄。
有前項無法提供樣品之情事者,型式檢定機構應依據抽樣計
畫選定其他系列型式商品完成型式檢定作業。
七、商品驗證登錄證書登錄範圍如有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增列加工能力較主型式大者,得另申請證書或以該型式
取代原主型式。型式檢定機構應辦理全項試驗。
(二)增列其他系列型式者,抽測作業由型式檢定機構考量該
系列型式之安全計算項目及安全功能量測數據等資料,
並納入原抽樣計畫,以決定執行型式檢定之抽測作業或
採行技術資料之審查核對。
同型式商品因變更零組件、安全裝置或內部設計但未影響安
全裝置之操作功能時,於申辦型式檢定與驗證登錄作業,無
論有無增列系列型式,申請人應提供變更對照表及相關技術
資料予型式檢定機構及商品驗證機構備查。
八、型式檢定機構及驗證機構於完成型式檢定或技術資料之審查
核對作業,確認與檢驗標準之符合性後,應於型式檢定與商
品驗證登錄作業之合格證明文件中載明已符合之非手提式木
材加工用圓盤鋸或研磨機主型式及系列型式規格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