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購置節約能源設備優惠貸款及利息補貼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經能字第1010381439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經濟部為鼓勵中小企業加速汰換低能源使用效率之設備,促進能源有
    效利用,協商承貸銀行提供中小企業購置節約能源設備優惠貸款(以
    下簡稱優惠貸款),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簡稱能源局)。


三、優惠貸款對象(以下簡稱廠商)為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
    。


四、優惠貸款總額度為新臺幣二百億元,由承貸銀行出資辦理,貸款風險
    由承貸銀行承擔。


五、承貸銀行辦理每一優惠貸款案件之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廠商購置
    節約能源設備投資計畫成本百分之八十。
    承貸銀行貸放予每一廠商優惠貸款之累計總額,以新臺幣二億元為上
    限。


六、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依廠商申請優惠貸款之金額,提供最
    高九成之信用保證,手續費率為年費率百分之○‧五。


七、本要點所稱節約能源設備,指符合下列規定之全新設備(含附屬週邊
    設備)本體,並以安裝於我國境內者為限:
(一)空調系統及動力設備:
      1.滿液式、噴淋式或變頻式冰水主機。
      2.熱回收冰水主機。
      3.中華民國能源效率標示為一級或二級之窗型、箱型或分離式冷氣
        機。
      4.熱泵熱水機。
      5.變頻控制系統。
      6.冷凍冷藏櫃(含商用展示櫃)。
      7.無段變速送風機。
      8.符合 CNS 14400  國家標準之高效率馬達。
(二)電力監控系統及設備:
      1.電力需量控制系統設備。
      2.能源監控管理系統設備。
      3.功率因數自動調整控制系統設備。
      4.具備連網功能之智慧型電表。
      5.非晶質或模鑄式變壓器。
      6.汽電共生設備。
      7.液壓或磁浮式聯軸器。
(三)鍋爐、燃燒系統及空氣壓縮系統:
      1.高效率鍋爐(不包括鏈條式塊煤鍋爐)。
      2.流體化床混燒鍋爐。
      3.熱能回收裝置(含熱交換器、閃沸蒸汽回收設備、黑液回收鍋爐
        等)。
      4.閃沸蒸汽回收系統設備。
      5.廢棄物能源回收利用設備。
      6.空壓機並聯自動控制系統設備。
      7.無耗氣式袪水器。
      8.零排放吸附式乾燥機。
      9.變頻控制系統設備。
(四)照明燈具及控制系統:
      1.具節能標章認證之高效率照明節能燈具。
      2.發光二極體(LED) 燈具。
      3.照明節能控制系統。
(五)其他經能源局認定之節能設備。


八、廠商執行購置節約能源設備之投資計畫,以同一計畫向同一銀行申貸
    為限。


九、優惠貸款之貸款期限(含寬限期)最長七年,其中寬限期最長三年。


十、能源局得依優惠貸款案件之貸放餘額,以年利率百分之一計算利息差
    額補貼予承貸銀行,支付期間自承貸銀行核撥優惠貸款之貸放日起算
    ,最長以三年為限;貸款期間未達三年者,依實際貸款期間支付。
    前項利息差額補貼於年度預算額度用罄時,能源局對於已審核通過之
    優惠貸款案件,得延後支付之。


十一、承貸銀行依本要點收取優惠貸款利息之利率,最高不得超過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掛牌機動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二。
      承貸銀行於能源局支付利息差額之期間,優惠貸款利率以前項貸款
      利率減年利率百分之一計算。
      承貸銀行除向廠商收取第一項之利息及聯合徵信查詢費用外,不得
      向廠商收取任何費用。


十二、承貸銀行提出利息差額補貼申請及優惠貸款之貸放,應自本要點生
      效日次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為之,但
      期間內優惠貸款總申請額度達新臺幣二百億元時,能源局得公告終
      止申請。


十三、每一利息差額補貼申請案件,承貸銀行應依廠商購置節約能源設備
      投資計畫書(以下簡稱投資計畫書),審查其可行性及償還能力,
      並依本要點及授信有關規定審核通過後,檢送購置節約能源設備優
      惠貸款利息差額補貼申請書、投資計畫書及其他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向能源局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案件,如部分或全部貸款非用於購置節約能源設備者,能
      源局得逕予退件或要求補件。
      第一項之優惠貸款利息差額補貼申請書格式及其他應檢附證明文件
      ,由能源局公告之。


十四、能源局為辦理廠商購置節約能源設備之認定,或利息差額補貼申請
      案件之審查,得邀請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進行審查。
      前項審查會以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能源局並得視需要,不定期增
      開審查會。


十五、利息差額補貼申請案件經能源局核定符合節約能源設備範圍及適用
      本要點之優惠貸款額度後,承貸銀行應與能源局簽訂契約,並按季
      檢附利息差額補貼請款書及廠商繳息證明文件,向能源局或其指定
      之經理銀行申請核付利息差額補貼。
      前項契約及利息差額補貼請款書格式,由能源局公告之。


十六、承貸銀行應要求申貸廠商提出切結書,載明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由承貸銀行按該行牌告一般貸款利率追溯核計利息後,收回全部
      貸款:
  (一)同一投資計畫重覆申請貸款。
  (二)將優惠貸款資金移作他用。
  (三)拒絕配合能源局查核有關貸款運用情形。
  (四)連續三個月未按時繳息。
      承貸銀行於收回前項利息後,應將能源局已撥付之利息差額補貼金
      額繳還能源局。


十七、承貸銀行於接受利息差額補貼期間,應就每一利息差額補貼之優惠
      貸款案件建立查核制度,並逐年函送查核報告予能源局。
      承貸銀行未依前項規定提供貸款查核報告者,能源局得限期催告提
      送;如經催告,承貸銀行屆期仍未提送貸款查核報告,能源局得中
      止其利息差額補貼。


十八、能源局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將辦理利息差額補貼相關資訊,
      按季公開於能源局網站。


十九、本要點所需利息差額補貼經費,由石油基金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