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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材料及設備規格訂定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經水工字第1010501539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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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機關)辦理工程採購,為避免發
    生不當限制競爭或綁標,建立公平之採購環境,特訂定本事項。


二、機關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工程材料、設備之規格與性能,其有國家標
    準或國際標準者,應從其規定。並透過國家標準 CNS  檢索系統(網
    站 http://www.cnsonline.com.tw/) 查詢 CNS  規定材料及設備功
    能特性。


三、對於材料及設備規格型式、試驗項目、試驗標準、數值或規範標準等
    ,應以我國國家標準(CNS) 或國際慣用之工業國家標準為依據,並
    於招標文件中應詳予說明。


四、機關為預防不當限制競爭或綁標,於設計階段應透過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網站 http://www.tipo.gov.tw/)查詢設計之材料或設備是否為
    專利品。


五、工程材料或設備之選用,應以功能性規範為準。如有指定或參考特殊
    廠牌、型號或專利品等情形,應詳敘理由報請機關核准;有正字標記
    產品者得優先考量適用。


六、招標圖說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來
    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
    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七、材料設備「或同等品」之認定審查,除應注意確保其公正客觀性外,
    得由機關組成專案審查小組或委託具公信力之機關團體辦理審查認定
    之。


八、機關辦理工程之委託設計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委託服務合約中須明列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或技術服務廠商之服
      務範圍與專業責任條款,俾能釐清責任外,並應規定有關規格綁標
      之罰則。
(二)機關如發現設計廠商因故意或過失致有不當限制競爭、綁標、勾結
      承包商、材料商圖利之情事,造成本署損害,應追究其法律責任並
      要求損害賠償。
(三)受託設計廠商辦理設計時,得提出無使用專利品切結書或詳敘理由
      報機關核准。


九、機關辦理採購為避免發生同樣缺失,應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
    下載相關資料參閱錯誤態樣,以避免缺失再發生。


十、工程規劃設計原則,可整合低碳公共工程、節能減碳及綠色能源理念
    ,加入新(綠色)材料、新(科技)工法、替代性資材等,並依行政
    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0  年 3  月 31 日工程技字第 10000120021  
    號函頒「各機關對新材料新技術及新工法使用試辦作業要點」規定辦
    理,以落實節能減碳相關政策理念與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