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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羅東攔河堰運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136000037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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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及有效運用羅東攔河堰(以下簡稱本水庫
    )所攔引羅東溪水量,供家用及公共給水、工業用水等用水標的使用,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本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以下簡稱北水分署)為管理機關,
    負責營運管理。
三、本水庫位於宜蘭縣羅東溪歪仔歪橋下游約二十五公尺處,其運轉主要設施
    如下:
    (一)混凝土固定堰。
    (二)橡皮壩活動堰。
    (三)地表水取水輸水渠道。
    (四)伏流水取水輸水渠道。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颱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
        警戒區域者。
    (二)豪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大雨、豪雨(含大豪雨、超大豪雨)特報
        ,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五、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自來水公司)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
    擬具次年給水計畫配水量,送北水分署協商同意後辦理。
六、本水庫引用水源原水水質濁度超過三千散射濁度單位(NTU )時,原則上
    不取水。取水順序原則以伏流水優先取用,當水量不足或設施維護保養操
    作時,再以地表水水源備用,但自來水公司得依實際供水需要通知北水分
    署開啟取水設施取水;自來水公司因故變更用水量或北水分署因故變更取
    配水操作時,應事先通知相關單位。
七、本水庫於平常引水期間,得視檢查、維修、疏浚或排砂之需要,配合減少
    或停止引水等相關必要之因應措施。
八、本水庫颱風及豪雨情況期間不為滯洪及洪水調節運用。
九、本水庫於颱風或豪雨情況發生時,橡皮壩按水位高低全部倒伏。
十、本水庫橡皮壩預備倒伏以進行調控水位排洪致下游河川水位有驟升之虞時
    ,北水分署除應在開始倒伏前一小時發布放水警報,並應通知本部水利署
    第一河川分署、自來水公司第八區管理處及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轉
    知下游居民遠離河川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