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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經濟部水利署海岸環境營造計畫工程規劃類計畫成果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0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經水河字第1061608124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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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海岸環境營造計畫」海岸工
    程規劃類計畫成果審核作業,以利本署之海岸防護事務推動,特設海
    岸工程規劃計畫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為海岸工程規劃類計畫成果報告(稿)之審查,包含涉
    及海岸防護之技術規範、防護設施功能檢討、治理規劃檢討以及政策
    等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召集人由本署署長指派業務主管
    之副署長兼任之,副召集人由總工程司兼任之,審查委員十五至十七
    人,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海岸水利、景觀及生態工程之學者專家十一至十三人,每一任期二
      年。
(二)本署業務主管之副總工程司、河川海岸組組長、工程事務組組長、
      水利規劃試驗所所長。


四、本小組視實際需要召開審查會議。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
    因故無法執行主席職務者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皆無法
    執行主席職務時,得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其職務。
    前項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前點第二款派兼之委員因故不能
    出席時,得委託適當人員代理出席。


五、提送本小組審查之案件,應由計畫辦理單位先就成果報告辦理初審,
    並檢附依初審意見修正之報告及簡報資料二十五份提報審查小組審查
    ;審查小組審查會議時,規劃單位應列席簡報說明,並得由規劃單位
    於會前安排現場勘查。
    審查會議得於必要時邀請相關機關或其他專家學者列席。


六、本小組審查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每一審查會議出席之外聘委員及依其
    個案需要邀請列席之學者專家均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並得依「國內
    出差旅費規則」之規定支領必要之費用。
    前項所需經費,如屬委辦計畫者,其相關費用由受託單位或計畫辦理
    機關之計畫預算項下支應;其屬本署自辦計畫者,由本署相關計畫項
    下經費支應。


七、相關計畫成果提報本小組討論之案件依附件一辦理。


八、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署河川海岸組負責辦理,並由該組主管科長擔任
    幹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