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有機紡織品實施自願性產品驗證,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規定名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人:指產品之產製者或委託產製之委託者(以下簡稱生產者)
;生產者不在國內時,為其在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代理商或輸入
者。
(二)工廠檢查申請人:指產品之產製者。
(三)纖維:指棉、羊毛、麻及蠶絲。
(四)產品種類:指紗、布及衣服或其他紡織品三類。
(五)同型式:指使用同種纖維之同種類產品。
(六)主型式:指申請人申請同一型式時,若含不同等級之有機紡織品,
以申請之最高等級為主型式。
(七)系列型式:指同一型式之其餘等級為系列型式
三、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技術文件及樣品,向驗證機關或標準檢驗局認可之
指定試驗室提出型式試驗申請並取得符合要求之產品試驗報告。
(一)商品主型式及系列型式之詳細描述及照片(4 公分x6 公分以上)
。
(二)樣品主型式及系列型式各一種,所需件數依實際需要由試驗室決定
。
不同產品種類之試驗項目如下:
(一)衣服或其他紡織品:纖維成份、游離甲醛、胺(偶氮染料)、配件
含鎘量(Cd)、12 歲以下兒童用紡織品含鉛量、有機錫、物理性
要求。
(二)布及紗:纖維成份、游離甲醛、胺(偶氮染料)。
四、工廠檢查申請人應檢附相關文件向檢查機關(構)辦理工廠檢查。
工廠檢查包括符合有機紡織品自願性產品驗證規範、CNS 15290 要求
及總量管制之查核,查核表如有機紡織品自願性產品驗證工廠檢查紀
錄(OVPC-01)。
工廠檢查以該工廠所有之製程查驗為主,該工廠未具有之製程無須查
核。
取得全球有機紡織品標準(以下簡稱 GOTS) 認可之驗證機構核發之
染料及染助劑驗證證書及進口有機紡織品原料驗證證書,或依據 ISO
17025 一般要求建置之試驗室出具之符合驗證規範試驗報告,得作為
工廠檢查之參考文件。
五、申請有機紡織品自願性產品驗證者應勾選並確認「申請自願性產品驗
證應檢附文件」,並檢附下列文件向驗證機關辦理:
(一)基本文件:
1.自願性產品驗證申請書。
2.申請人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或其他相當之證明。
3.符合性評鑑文件:
(1)驗證機關或標準檢驗局認可指定試驗室所核發之產品試驗報告
。但依紡織品隨時查驗取得符合檢驗規定之試驗報告者,得以
該試驗報告代替。
(2)檢查機關(構)所核發之有機紡織品自願性產品驗證工廠檢查
報告。但取得 GOTS 認可之驗證機構核發之有機紡織品驗證證
書者,得以該證書代替。
(3)符合型式聲明書。
(二)技術文件及相關資料
1.產品說明書(各種等級之產品相關資訊,如產品名稱、規格或型
號、彩色照片、尺寸、成分、產品標示及產品包裝資訊等)。
2.製造原料為天然有機纖維或有機轉型期纖維者,應檢附國際有機
農業聯盟(簡稱 IFOAM)認證之驗證機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登
錄之外國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驗證證書及
交易之相關證明文件。
3.製造原料為有機紗或布者,應檢附其供應商所取得驗證機關核發
之有機紡織品驗證證書或 GOTS 認可驗證機構核發之進口有機紡
織品驗證證書及交易之相關證明文件。
4.有機紡織品製造流程。
5.有機紡織品之原料、製造與成品之數據與總量管制表。
6.相關規範符合性聲明書及管制程序與其紀錄。
7.必要時,提供非基因轉殖生物(Non-GMO) 之證明文件或聲明書
。
六、驗證機關受理申請有機紡織品自願性產品驗證,應核對所繳交文件是
否與應檢具之文件及公告規定應附資料相符齊備,相符者受理申請,
反之退回申請。經受理後,給予受理編號後計收審查費。
驗證機關就申請人檢附之符合性評鑑資料予以審查,若資料內容疏漏
、錯誤或不全但可補正者,開立「自願性產品驗證補件通知書」請廠
商於二個月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核發「自願性產品驗證不符通知
書」(補件通知不限次數),並予以結案;若不可補正者,即核發「
自願性產品驗證不符通知書」
七、申請有機紡織品自願性產品驗證之產品,經審查核可後,由驗證機關
核發「自願性產品驗證證書」。
有機紡織品自願性產品驗證證書由驗證機關發證,並加蓋鋼印,核予
使用產品驗證標誌及識別號碼。
八、證書名義人應依下列規定繪製及使用有機紡織品自願性產品驗證標誌
圖示:
(一)標誌圖示繪製方式:
1.產品種類為紗,標誌圖示顏色為棕色(國際標準色卡(Pantone
Matching System) 色票系統 Pantone 139C)。
2.產品種類為布,標誌圖示顏色為藍色(國際標準色卡(Pantone
Matching System) 色票系統 Pantone 286C)。
3.產品種類為衣服或其他紡織品,標誌圖示顏色為綠色(國際標準
色卡(Pantone Matching System) 色票系統 Pantone 3415C)
。
(二)標誌下方應標示產品之識別號碼及產品登錄批號。產品登錄批號應
以七碼阿拉伯數字代表,第一、二碼為製造日期之西元年之後二碼
;第三、四碼為製造日期月份;第五~七碼為流水號(流水號得以
0~9 與 A~Z 依序搭配使用)。
(三)由證書名義人自行印製或 印方式之標誌,應使用不易變質之材質
製作,內容清晰可辨且不易磨滅,並以永久固定方式標示。
(四)標誌直徑應大於 1.5 公分,得以等比例放大直接印刷於商品本體
上。但商品本體太小無法標示時,得以其他適當方式標示之。
(五)商品之其他標示不得與有機紡織品自願性產品驗證標誌混淆,或使
消費者不易辨別商品檢驗標識。
(六)標誌應標示於商品本體。但商品本體太小無法標示時,得依下列方
式標示之:
1.具有包裝者,於最小單位包裝標示之。
2.無包裝或其包裝不適宜標示者,以繫掛方式標示之。
3.包裝標示或繫掛均不適宜者,置放於包裝內。
4.以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核准之方式標示之。
前項標識,應標示於商品明顯處,使消費者於購買或使用時能清楚識
別。
九、證書名義人應建置總量管制機制(包括有機紡織品之原料進料、生產
紀錄與銷售清單),並保存相關紀錄及證明文件,於後續工廠檢查時
出示供查核之用。檢查機關(構)於工廠檢查時,應將總量管制列為
重點查核項目。
證書名義人應於有機原料進料、有機產品生產及有機產品銷售後七天
內逐批向驗證機關申報相關之統計資料。
依前二項辦理之證書名義人,得填寫有機紡織品自願性產品驗證交易
登錄證明申請書(OVPC-02) ,向驗證機關申請交易登錄證明書。驗
證機關受理後,應確認所附文件之正確性,必要時赴證書名義人及其
交易相對人處查核,驗證機關於確認屬實及符合總量管制後,核發有
機紡織品自願性產品驗證交易登錄證明書(OVPC-03)
十、為便於管理、查核與追蹤,對於獲准使用有機紡織品自願性產品驗證
標誌之產品,驗證機關均應建立自願性產品驗證名冊。
生產廠場產製之各型式與系列型式產品應留有樣品與紀錄,並保存一
年以上。後續工廠檢查時應取樣,以查核與產品登錄資料之一致性,
必要時執行測試。測試不符合檢驗規定者,視為主要缺點。
申請時未取得工廠檢查報告,而以 GOTS 認可之驗證單位核發之有機
紡織品驗證證書代替者,次年應取得工廠檢查報告,於工廠檢查時得
視情形簡化人天數及查核項目。
取得有機紡織品自願性產品驗證之型式商品,若生產廠場因故有所變
更或遷移或製程改變時,應向標準檢驗局申請核准,並同時申請換發
新證書。
經消費者反映經有機紡織品自願性產品驗證之產品有瑕疵者,驗證機
關應向生產廠場、港口倉儲場、進口商或經銷商等實施取樣檢驗或對
工廠執行檢查作業。
取得有機紡織品自願性產品驗證之應施檢驗商品,經報驗、工廠取樣
或市購檢驗不合格者,應依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
理。
為避免有機紡織品自願性產品驗證標誌被冒用,申請人得自行設計防
偽標誌向本局申請備查,作為市場監督時比對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