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適用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獎勵人民檢舉違反水利
法事件時,檢舉人身份之保密。
二、受理人民具名檢舉違反水利法事件,其檢舉人身分保密之作業流程如
下:
(一)機關受理具名檢舉案件由收發人員登錄、編號後,親持或密封交予
專責人員處理。收發人員登錄之內容不得顯示檢舉人姓名或身分辨
識資料。
(二)專責人員接獲具名檢舉案件,經查證就具體事實提出檢舉屬實,並
提供真實姓名及可供聯絡資料,將檢舉函件隱去足資辨識檢舉人身
分之相關資料,影印送交業務主管單位處理; 無法影印者,摘錄其
內容轉交。專責人員查證檢舉人身分結果,屬冒名或虛名者,則將
全案資料移交業務主管單位自行處理。
(三)業務主管單位處理真實具名檢舉案件因案情需要須聯繫或訪談檢舉
人時,由專責人員代為聯繫或訪談,並將結果轉知業務主管單位續
辦; 但案情過於複雜,非專責人員得以代辦者(如: 須檢舉人出面
作證等),則將全案資料移交業務主管單位自行處理、答覆。
(四)業務主管單位辦理完成之具名檢舉案件,其檢舉人身分資料仍由專
責人員保管者,應將答覆函件簽准後空留受文者欄,交由專責人員
填註寄發。案件歸檔時,由專責人員將檢舉人身分資料密封後,送
交業務主管單位併卷歸檔。
(五)檢舉人親至機關檢舉者,如事先表明係檢舉事由時,由警衛或接待
人員聯繫專責人員受理,專責人員應將檢舉內容製作為書面資料並
請收發人員予以登錄、編號,依照第三、(一)、(二)點規定辦
理檢舉人身分保密事宜後,移請業務主管單位處理; 檢舉人逕行至
業務主管單位表明檢舉事由時,則由業務主管單位自行處理。
(六)檢舉人以電話向機關檢舉者,由總機等相關人員依照前點規定辦理
。
三、專責人員保管或密封之檢舉人身分辨識資料,非經機關首長同意,他
人不得閱覽或啟封; 經核准閱覽或啟封者,應於相關文件中註明原因
、發生時間及知悉人員姓名。
四、業務主管單位自行處理之具名檢舉案件,得比照前點規定,將檢舉人
身分辨識資料密封、管制。
五、檢舉人親至機關製作檢舉紀錄時,應選擇適當場所,採取隔離措施,
並將談話音量放低。
六、公文簽辦過程應避免記載足以辨識檢舉人身分之相關文字或內容(如
: 據貴會會員、貴單位同仁、同棟鄰居反映等字眼)。
七、具名檢舉案件函覆處理結果時,應予分函辦理,避免將檢舉人及被檢
舉人併列於受文者正、副本欄位,或併列時檢舉人欄位僅書名「檢舉
人」字樣。
八、函復檢舉人信件,不得使用印有機關名稱字樣之外封套,以避免於郵
遞過程中遭他人窺知檢舉人身分。
九、專責人員或業務主管單位發現檢舉案情外洩、案卷遺失及可能洩漏檢
舉人身分等情事,應立即陳報機關首長,並通知政風單位協助研採補
救措施及查明責任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