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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受理人民檢舉違反水利法事件檢舉人身分保密作業流程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經水政字第0960600450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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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適用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獎勵人民檢舉違反水利
    法事件時,檢舉人身份之保密。


二、受理人民具名檢舉違反水利法事件,其檢舉人身分保密之作業流程如
    下:
(一)機關受理具名檢舉案件由收發人員登錄、編號後,親持或密封交予
      專責人員處理。收發人員登錄之內容不得顯示檢舉人姓名或身分辨
      識資料。
(二)專責人員接獲具名檢舉案件,經查證就具體事實提出檢舉屬實,並
      提供真實姓名及可供聯絡資料,將檢舉函件隱去足資辨識檢舉人身
      分之相關資料,影印送交業務主管單位處理; 無法影印者,摘錄其
      內容轉交。專責人員查證檢舉人身分結果,屬冒名或虛名者,則將
      全案資料移交業務主管單位自行處理。
(三)業務主管單位處理真實具名檢舉案件因案情需要須聯繫或訪談檢舉
      人時,由專責人員代為聯繫或訪談,並將結果轉知業務主管單位續
      辦; 但案情過於複雜,非專責人員得以代辦者(如: 須檢舉人出面
      作證等),則將全案資料移交業務主管單位自行處理、答覆。
(四)業務主管單位辦理完成之具名檢舉案件,其檢舉人身分資料仍由專
      責人員保管者,應將答覆函件簽准後空留受文者欄,交由專責人員
      填註寄發。案件歸檔時,由專責人員將檢舉人身分資料密封後,送
      交業務主管單位併卷歸檔。
(五)檢舉人親至機關檢舉者,如事先表明係檢舉事由時,由警衛或接待
      人員聯繫專責人員受理,專責人員應將檢舉內容製作為書面資料並
      請收發人員予以登錄、編號,依照第三、(一)、(二)點規定辦
      理檢舉人身分保密事宜後,移請業務主管單位處理; 檢舉人逕行至
      業務主管單位表明檢舉事由時,則由業務主管單位自行處理。
(六)檢舉人以電話向機關檢舉者,由總機等相關人員依照前點規定辦理
      。


三、專責人員保管或密封之檢舉人身分辨識資料,非經機關首長同意,他
    人不得閱覽或啟封; 經核准閱覽或啟封者,應於相關文件中註明原因
    、發生時間及知悉人員姓名。


四、業務主管單位自行處理之具名檢舉案件,得比照前點規定,將檢舉人
    身分辨識資料密封、管制。


五、檢舉人親至機關製作檢舉紀錄時,應選擇適當場所,採取隔離措施,
    並將談話音量放低。


六、公文簽辦過程應避免記載足以辨識檢舉人身分之相關文字或內容(如
    : 據貴會會員、貴單位同仁、同棟鄰居反映等字眼)。


七、具名檢舉案件函覆處理結果時,應予分函辦理,避免將檢舉人及被檢
    舉人併列於受文者正、副本欄位,或併列時檢舉人欄位僅書名「檢舉
    人」字樣。


八、函復檢舉人信件,不得使用印有機關名稱字樣之外封套,以避免於郵
    遞過程中遭他人窺知檢舉人身分。


九、專責人員或業務主管單位發現檢舉案情外洩、案卷遺失及可能洩漏檢
    舉人身分等情事,應立即陳報機關首長,並通知政風單位協助研採補
    救措施及查明責任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