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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尖山埤水庫水門操作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126020703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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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尖山埤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各水門
    啟用之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急水溪支流龜重溪,由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休閒遊憩事業部
    柳營尖山埤渡假村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大壩:混凝土心牆均質土壩,壩高三十公尺,壩長二百五十五.六公
        尺,壩頂標高四十五.四公尺。
    (二)溢洪道:自由溢流堰,溢流堰頂標高四十二.三公尺,溢流堰頂長四
        十八.二公尺,銜接陡槽長二百二十三.六公尺,設計最大排洪量一
        百一十四秒立方公尺。
    (三)取水工:直徑○.九公尺送水管,管頂標高二十五.九八公尺,由設
        置於鋼筋混凝土暗渠內直徑○.六公尺蝶型及針型閥門控制送水量,
        設計流量○.四七秒立方公尺。
    (四)排砂設施:豎立式進砂井一座,高度十二.六公尺,內徑四.八公尺
        ,外徑六公尺,進砂窗五層,每層各三孔,銜接圓形排砂壓力隧道,
        內徑一.五公尺,厚○.三公尺,長度一百七十二.五公尺,設計最
        大流量十二.二秒立方公尺,設直徑一.五公尺油壓滑動圓形閘門二
        座。
四、取水工閘門操作規定:平時關閉;供給工業用水或供應農業灌溉時,開啟
    閘門,緊急需要時亦可配合緊急運轉措施開啟。
五、排砂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平時關閉,視水庫進水流量及實際淤砂情形開啟排砂。
    (二)開啟時採分段、分次操作,每段高度原則不超過十公分,每次調節間
        歇十分鐘以上。
    (三)排砂時應注意排砂門,於淤泥流出後立即關小,再循序加大。
    (四)排砂閘門操作期間,以人工協助清除上游沖下之竹木及飄浮物,以防
        阻塞排砂井入口。
六、本水庫各水門現場電動操作設備應定期巡視維護。
七、本水庫各水門操作情形應確實紀錄。
八、本水庫各水門檢查維護,應確實依照規定辦理。
九、本水庫運轉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時,應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事後應陳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