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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西勢水庫水門操作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002021350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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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西勢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各水門
    啟用之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基隆市暖暖區,由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自
    來水公司)為管理機構,並由自來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負責操作維護
    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大壩:混凝土重力壩,壩高二十九‧五七公尺,壩頂標高七十三‧
      六公尺,壩長一百零二‧四二公尺,壩頂寬三‧三五公尺。
(二)溢洪道:左半部為混凝土重力式無閘門之臥箕溢道,右半部則為天
      然岩盤切削而成之寬頂溢洪道,長度四十八‧四八公尺,設計排洪
      量一百七十八秒立方公尺,溢流堰頂標高七二‧○八公尺。
(三)取水工:取水塔井深二十一‧六公尺,銜接直徑四百毫米取水孔四
      個,由上而下孔底標高分別為六十三‧六公尺、六十‧七公尺、五
      十八公尺、五十五公尺。
(四)排砂閘門:閘室長一‧六五公尺,寬一‧六五公尺,設捲揚式閘門
      寬一‧三,高一‧一公尺,銜接排砂道貫穿大壩,寬一‧三公尺,
      高一‧一公尺,長二十公尺。


四、取水口閘門於配合公共給水時,視計畫需水量、水庫水位及庫水濁度
    情形,操作啟閉。


五、本水庫各水門操作情形應確實記錄。


六、本水庫各水門檢查維護,應確實依照規定辦理。


七、本水庫運轉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時,應採取必要之應變措
    施,事後應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