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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感應式線圈測速儀檢定檢查結果判定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經標四字第1004000629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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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感應式線圈測速儀檢定、檢查結果之判定作業一致,特訂定本原
    則。


二、申請檢定時,申請人應將感應式線圈測速儀之主機及線圈一併向代施
    檢定機構提出,先執行線圈檢定,經檢定合格後,始得執行主機檢定
    。


三、辦理檢查時,應以檢定合格證書登載之內容為檢查標的。


四、檢定結果之判定,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申請車道之線圈全數檢定合格且主機檢定合格,則判定全套設備檢
      定合格。
(二)僅部分車道之線圈檢定合格,申請人應於十四日內申請不合格車道
      之線圈檢定並繳交檢定費,如有特殊理由得延展一次,但申請檢定
      期限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逾上開期限者,則判定全部車道線圈檢
      定不合格;如申請人同意以部分車道之線圈檢定合格辦理,亦應於
      十四日內修改申請書,逾上開期限者,則判定全部車道檢定不合格
      。
(三)申請車道之線圈全數或僅部分車道之線圈檢定合格,但主機檢定不
      合格者,申請人應於十四日內申請主機檢定並繳交檢定費,如有特
      殊理由得延展一次,但申請檢定期限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未於期
      限內完成檢定,則全套設備判定檢定不合格。
(四)申請車道之線圈全數檢定不合格,則判定該檢定案不合格。


五、檢查結果之判定,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各車道之線圈檢查合格且主機檢查合格,則判定全套設備檢查合格
      。
(二)各車道之線圈檢查合格而主機檢查不合格,則判定全套設備檢查不
      合格,申請人可繳回原檢定合格證書,單獨申請主機重新檢定,於
      主機重新檢定合格後,重新核發檢定合格證書,其檢定合格有效期
      間與原檢定合格有效期間相同。
(三)部份車道之線圈檢查不合格而主機檢查合格,則判定部分車道線圈
      檢查不合格,申請人可逕行繳回原檢定合格證書,申請重新換發檢
      定合格證書;或繳回原檢定合格證書申請部份不合格車道之線圈重
      新檢定,於線圈重新檢定合格後,重新核發檢定合格證書,其檢定
      合格有效期間與原檢定合格有效期間相同。
(四)各車道之線圈檢查均不合格而主機檢查合格,則判定全部車道線圈
      檢查不合格,申請人可繳回原檢定合格證書,單獨申請線圈重新檢
      定,於線圈重新檢定合格後,重新核發檢定合格證書,其檢定合格
      有效期間與原檢定有效期間相同。
(五)部分車道之線圈檢查不合格且主機檢查不合格,則判定全套設備檢
      查不合格,申請人可繳回原檢定合格證書,申請主機、部份不合格
      車道之線圈重新檢定,於主機、線圈重新檢定合格後,重新核發檢
      定合格證書,其檢定合格有效期間與原檢定合格有效期間相同。
(六)各車道之線圈檢查均不合格且主機檢查不合格,則判定全套設備檢
      查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