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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烏溝蓄水塘水庫運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002021042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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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與有效運用烏溝蓄水塘水庫(以下簡
    稱本水庫)蓄存水量,供家用及公共給水用水標的使用,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水庫以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自來水公司)為管理機
    構,並由自來水公司第七區管理處(以下簡稱七區處)負責營運管理
    。


三、本水庫位於澎湖縣望安鄉將軍嶼,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混凝土重力壩。
(二)壩頂溢洪道。
(三)取水工水工。


四、本水庫滿水位標高為八‧○○公尺。


五、本水庫應配合將軍嶼地區各水源供給量及需求量,由七區處統籌調度
    運用,除持續乾旱水庫水位降低情況外,本水庫蓄水位不得低於最低
    取水位標高二‧○○公尺。


六、本水庫於取水塔設有抽水機組,用以抽取庫水經輸水管至淨水廠處理
    後供應將軍嶼家用及公共給水。


七、本水庫溢洪道為自由溢流式,水庫水位超過標高八公尺時自由溢流入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