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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銷食品用冰製冰廠驗證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1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經標二字第1082000561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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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製冰廠應具有足夠空間,供設備與製冰器具之安置、貯存並維持衛生
    操作及生產安全冰品之需要。


二、牆壁、支柱與地面應保持清潔,不得有納垢、侵蝕或積水等情形。


三、地板、牆面與門板應使用無毒、可清洗、不會滲透、不具吸附力的材
    料並保持在完好狀態,必要時應消毒。


四、天花板或屋頂之內部表面與上面固定物的建構,應能防止灰塵累積並
    減少冷凝水凝結及黴菌生長。


五、出入口、門窗、通風口及其他孔道應保持清潔,並應設置防止病媒侵
    入設施。


六、排水系統應經常清理,保持暢通,不得有異味。必要時地面應設置排
    水系統。


七、製冰作業場所及儲存成品之倉儲應有足夠之照明及通風設備,並依消
    防法規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八、房舍及所有設備應定期維護保養以維持正常運作狀態,冷凍機械設施
    不得有冷媒洩漏之情形。機房應維持清潔,不可堆置雜物影響安全。


九、應有足夠之清洗設備以執行器皿及設備之清潔消毒。


十、應具有足夠之洗手槽及烘手設備且其設置須易於清潔手部、維持適當
    之個人衛生。


十一、應具有足夠之洗手間,洗手間門不可直接開向作業場所,並應保持
      整潔,不得有不良氣味。


十二、清潔用品、毒性或有害物質,應設專櫃貯放,由專人負責管理。


十三、冰品的製造、儲存及運輸過程應有適當措施以防止遭受污染。


十四、製冰及運輸冰品之容器與器具應使用無毒、可清洗、不會滲透、不
      具吸附力的材料,表面應光滑平整,必要時進行消毒,以避免任何
      污染的風險。不得使用木質材料,若使用金屬材質者,不得有生鏽
      之情形。


十五、製冰及運輸冰品之容器與器具不可用於冰品以外之用途,以避免發
      生污染。


十六、製冰進水設施應維持清潔,進水時應避免直接接觸製冰槽。


十七、製冰用水供應須充足且無污染之虞,水質需符合歐盟法規 98/83 
      規定之飲用水標準,但權責單位認可該用水之品質不影響冰品之衛
      生安全者不在此限。


十八、消防設施用水等非飲用水需有獨立循環系統;非飲用水和飲用水系
      統不可連結,亦不可回流到飲用水系統。


十九、應有專人負責建築、設施及衛生之管理,並填報衛生管理紀錄。


二十、從業人員應保持個人清潔,並適當穿戴乾淨、具保護性之衣物。


二十一、從業人員在 A  型肝炎、手部皮膚病、出疹、膿瘡、外傷、結核
        病或傷寒等疾病之傳染或帶菌期間,或有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污染
        之疾病者,不得從事與冰品接觸之工作或進入製冰區域。


二十二、從業人員應依工作性質接受有關食品衛生安全之教育訓練,並作
        成紀錄。


二十三、廢棄物之處理應遵守相關法規,以適當容器分類集存,並予清除
        。放置場所不得有不良氣味或有害(毒)氣體溢出,並防止病媒
        之孳生,避免造成人體之危害。


二十四、冷凍庫應保持清潔,並維持適當溫度。成品應存放於專區,不得
        直接放置地面。人員進入應經清潔消毒,以避免污染。


二十五、成品進出應有適當確認程序,以確保產品之安全,並確實記錄。


二十六、運輸車輛應於裝載前檢查其裝備,確認清潔衛生,並能保持低溫
        ,有效維持冰品狀態。產品堆疊應保持穩固。


二十七、製冰廠如因保全所需飼養犬隻,應予以管制,以避免污染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