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能源類別溫室氣體審議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7 月 1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經授能字第1070100311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
    )所轉送之能源類別溫室氣體抵換專案之審議作業,特設置能源類別
    溫室氣體抵換專案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協助審議並提供專業意
    見,作為決策之參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本部能源局為執行單位。


三、本會任務為就環保署轉送之溫室氣體抵換專案之文件內容提出專業審
    查意見,供執行單位決策參考。


四、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執行單位首長指派兼任,綜理本會審查事宜。
  本會置審議委員至少六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召集
    人就下列人員召集組成:
(一)本部能源局代表二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二)環保署代表一人。
(三)審議內容如涉及其他事業主管機關,得邀請該機關代表。
(四)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含環保署推薦之專家、學者一
      人。


五、本會委員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負責主持及協助委員會議之審議與
    討論,並協助完成會議結論報告。召集人未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
    人代理之。本會委員會議應有委員四人出席始得開會。委員應親自出
    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專家、
    學者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六、本會委員會議之召開,得邀請審議案之申請者列席。


七、審議委員涉及利益迴避者,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及
    其他相關規定。


八、本會所需之經費,由本部能源局相關預算支應。本會審議委員均為無
    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審查費、出席費與交通費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