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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水利用地認定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經水字第1000460337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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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水利用地,指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規定之水利用地。


第 3 條
本標準所稱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水利用地,指提供按現況或水利
計畫使用,並經本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未產生使用收益或營
業收益者。


第 4 條
本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認定前條水利用地時,得向該土地之相
關管理機關(構)及財政單位查詢或會勘認定之。


第 5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