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利署(以下簡稱為本署)為規範本署及所屬機關空間資訊圖資建置、取
得、更新、管理及供應作業,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所稱空間資訊圖資,係指本署業務單位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資料
權責單位)建置及取得具有坐標及高度之空間資訊與相關屬性之數值資料
,包括向量圖層、航拍影像、衛星影像、三維模型資料、數值地形資料等
。
三、空間資訊圖資提交檔案要求如下:
(一)平面坐標基準應使用內政部一九九七臺灣大地基準 TWD97 TM2。
(二)橢球坐標應使用 European Petroleum Survey Group(EPSG:4326)
。
(三)依空間資訊圖資內容建置及更新詮釋資料,其內容及格式應符合內政
部詮釋資料標準(TWSMP) 。
(四)依空間資訊圖資內容建置及更新屬性資料,其欄位名稱及格式應符合
水資源空間資料標準。
四、資料權責單位就其建置及取得可流通共享空間資訊圖資應負責建置、回饋
及更新,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空間資訊圖資之比例尺、更新頻率及敏感性圖資可供應對象範圍
,並據以建置、取得及更新。
(二)依第三點規定檢核(如封閉檢核、交叉線段是否重疊或斷線)及驗收
,確認圖資正確性及品質。
(三)建置完成之空間資訊圖資,驗收完成後,於水利空間資訊服務平台填
列提交清冊併同空間資訊圖資及填列詮釋資料,於平台提送本署水文
技術組;所提送之資料為平台既有資料者,應另於平台填具異動說明
。
(四)資料權責單位提送之空間資訊圖資如係取自其他機關時,應檢附該機
關同意並授權本署流通供應之證明或同意函等文件。
五、空間資訊圖資管理及供應由本署水文技術組負責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水資源空間資料標準進行圖資檢核。
(二)管理資料權責單位回饋之空間資訊圖資,安排空間資訊圖資儲放及歷
史資料版本管控。
(三)依資料權責單位所定供應對象與範圍,提供空間資訊圖資申請及下載
。
(四)定期檢視圖資更新頻率,通知資料權責單位更新或下架。
(五)提供網路地圖服務、多元化圖資共享管道及應用程式介面(
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 。
(六)為本署空間資訊圖資相關管理事項對內、外之統一供應窗口。
六、本署業務單位或所屬機關因推展業務需委託廠商辦理具敏感性或限制使用
對象之圖資時,應責成廠商於委託業務範圍內使用,非經本署許可,不得
自行重製或交付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