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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水利署及所屬機關地理資訊圖資管理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經水資字第1051203703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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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利署(以下簡稱為本署)為規範本署及所屬機關地理資訊圖資建置
    、取得、更新、管理及供應作業,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所稱地理資訊圖資,係指本署業務單位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
    資料權責單位)建置及取得具有坐標、高度、空間資訊與相關屬性之
    數值資料,包括向量圖層、航拍影像、衛星影像、三維模型建物、數
    值地形高程資料等。


三、資料權責單位就其建置及取得之地理資訊圖資應負責更新,並辦理下
    列事項:
(一)訂定地理資訊圖資之比例尺、屬性資料欄位內容、更新頻率,並據
      以建置、取得及更新。
(二)依地理資訊圖資之敏感性,訂定所屬地理資訊圖資可供應之對象與
      範圍。
(三)依第四點規定檢核及驗收所建置或更新之地理資訊圖資。
(四)針對可流通共享之地理資訊圖資,應依第六點規定提送本署資訊室
      納入地理資訊倉儲中心。


四、地理資訊圖資建置及更新規定如下:
(一)平面坐標基準應使用內政部一九九七臺灣大地基準(TWD97 TM)(
      EPSG 3826) 。
(二)橢球坐標應使用 European Petroleum Survey Group(EPSG)4326
      。
(三)依地理資訊圖資內容建置及更新詮釋資料,其內容及格式應符合內
      政部詮釋資料標準(TWSMP) 。
(四)依地理資訊圖資內容建置及更新屬性資料,其欄位名稱及格式應符
      合水資源資料格式標準。
(五)依內政部國土資訊系統資料流通共享標準制度之資料品質標準,進
      行資料檢核。


五、地理資訊圖資之倉儲、管理、供應由本署資訊室負責並辦理下列事項
    :
(一)管理資料權責單位回饋之地理資訊圖資,安排地理資訊圖資儲放及
      版本管控。
(二)依資料權責單位所定供應對象與範圍,訂定地理資訊圖資申請程序
      、供應方式及格式,並據以辦理流通供應。
(三)提供網路地圖服務、多元化圖資共享管道及共通性功能模組。
(四)為本署地理資訊圖資相關管理事項對內、外之統一供應窗口。


六、地理資訊圖資之回饋,規定如下:
(一)資料權責單位應於建置之地理資訊圖資驗收完成後,填列提交清冊
      (如附件一)併同地理資訊圖資及詮釋資料(如附件二),提送本
      署資訊室;所提送之資料為倉儲既有資料者,應另檢附異動說明(
      如附件三)。
(二)資料權責單位提送之地理資訊圖資係取自其他機關時,應檢附該機
      關同意並授權本署資訊室流通供應之證明或同意函等文件。


七、地理資訊圖資流通供應規定如下:
(一)對外流通供應:本署權責之地理資訊圖資,依據該圖資之詮釋資料
      使用選項(詳附件二),提供各政府機關、民間機構、團體、學術
      單位及個人申請使用。
(二)對內流通供應:除屬內政部正射影像資料、地籍資料等具敏感性或
      限制使用對象之地理資訊圖資,另依相關規定申請使用者外,餘均
      得由本署業務單位及所屬機關因業務需要申請使用。
(三)本署業務單位或所屬機關因推展業務需委託廠商辦理地理資訊圖資
      處理時,應提出地理資訊圖資使用目的、項目、範圍之說明向本署
      資訊室申請,於取得地理資訊圖資後再交付受託廠商,並應於委託
      事務處理完畢後,確實收回,不得外流。
(四)本署資訊室得就地理資訊圖資使用目的、項目、範圍進行審查,並
      得依其使用目的及申請單位之業務性質,限制提供地理資訊圖資之
      項目及範圍。
(五)申請單位應於前款同意使用之目的範圍內使用地理資訊圖資,非經
      本署許可,不得自行重製或交付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