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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低壓電表用塑膠箱體及固定板檢驗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經標二字第1052000227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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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一 章 總則
一、為辦理應施檢驗低壓電表用塑膠箱體及固定板商品檢驗業務,特訂定
    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名詞定義如下:
(一)種類:依據 CNS 11908「低壓電表用塑膠箱體及固定板」第 3  節
      之規定,共計七種類。
(二)型號:各廠商依據生產或進口之不同種類、尺寸規格、材質或製造
      廠場之低壓電表用塑膠箱體及固定板所編定具專一性之編碼。
(三)同型式:指製造廠場、生產國別相同之低壓電表用塑膠箱體及固定
      板。
(四)主型式:指同型式下,任選一型號產品為主型式。
(五)系列型式:指同型式下,除主型式外,其餘型號產品為系列型式。


三、檢驗方式: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型式試驗模式(模式二
    )加完全品質管理制度模式(模式四)、製程品質管理制度模式(模
    式五)或工廠檢查模式(模式七)】兩制度雙軌併行。


四、檢驗標準及檢驗項目:
(一)重點檢驗項目:依據 CNS 11908「低壓電表用塑膠箱體及固定板」
      檢驗耐燃性、耐電壓性、耐衝擊強度、受負荷下撓曲溫度及標示。
(二)監測檢驗項目:依據 CNS 11908「低壓電表用塑膠箱體及固定板」
      檢驗抗拉強度、抗曲強度、加熱伸縮率;若產品為固定板,再增列
      固定孔載重試驗。
(三)全項檢驗項目:重點檢驗項目及監測檢驗項目。


     第 二 章 型式認可逐批檢驗規定
五、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之商品,其報驗義務人應先申請型式試驗及型式
    認可,取得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並於商品進口或出廠前報請檢驗,符
    合檢驗規定後,始得於國內市場陳列銷售。


六、型式試驗相關規定:
(一)申請人應依不同之主型式(含系列型式)檢具下列技術文件三份及
      樣品,向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臺南分局或本局認可之指定
      試驗室提出申請:
      1.規格一覽表【型號、商品名稱、尺寸規格、組成材料】。
      2.生產廠場以外之國內外學術或試驗機構所出具之產品材質測試報
        告。
      3.商品 4*6  吋以上彩色照片或原廠彩色型錄。
      4.製程概要。
      5.中文標示樣張。
      6.樣品:塑膠箱體四個,固定板十個。
(二)型式試驗項目:每一型號商品皆進行全項檢驗項目。


七、型式認可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依前點申請型式試驗報告後,檢具申請書、公司登記、商
      業登記、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相當之設立登記文件影本、型式
      試驗報告及技術文件,向本局或其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
      關)申請型式認可,以取得商品型式認可證書。
(二)正字標記檢驗報告其核發日期在型式認可申請前一年內,得代替型
      式試驗報告。但一份正字標記檢驗報告僅可取代一個主型式或一個
      系列型式之型式試驗報告。
(三)型式認可審查期限為自檢驗機關受理申請案起十四個工作天(等待
      補送資料或樣品之時間不計),另抽測樣品者,於樣品送達後加計
      七個工作天。
(四)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


八、型式認可逐批檢驗之檢驗程序如下:
(一)取得型式認可之應施檢驗低壓電表用塑膠箱體及固定板,報驗時須
      以同型式為一批報驗。檢驗機關確認報驗商品已登錄於型式認可證
      書中,且報驗商品之種類、型號及尺寸規格已登錄於證書後,得每
      批以三分之一之機率實施取樣檢驗,取樣檢驗批含不同系列型式時
      ,由檢驗機關至少任選一系列型式執行檢驗;未抽中批採書面審查
      。
(二)取樣檢驗之取樣樣品數量:塑膠箱體四個,固定板十個。
(三)檢驗機關得另依前款規定之數量取樣後封存,交由報驗義務人保管
      供複驗使用。
(四)取樣檢驗項目:重點檢驗項目、任擇一項監測檢驗項目及依據商品
      檢驗法第十一條與第十二條規定查核商品名稱、報驗義務人之姓名
      或名稱及地址、商品檢驗標識。
(五)取樣檢驗單位:本局臺南分局。
(六)逐批檢驗檢驗期限為樣品送達後七個工作天。
(七)取樣檢驗不符合檢驗規定者,同一報驗義務人之產品須經連續三批
      逐批取樣檢驗符合後,始得恢復每批以三分之一之機率實施取樣檢
      驗。
(八)檢驗機關如接獲檢舉或對報驗商品符合檢驗標準之一致性有懷疑時
      ,亦得逕行取樣並執行檢測重點檢驗項目。


九、取得型式認可之商品,檢驗機關得派員至證書名義人或生產廠場執行
    取樣檢驗,或得派員至生產廠場執行製造階段之檢查。


     第 三 章 驗證登錄規定
十、採驗證登錄之商品,其報驗義務人應於商品進口或出廠前取得商品驗
    證登錄證書,符合檢驗規定後,始得於國內市場陳列銷售。


十一、驗證登錄相關規定:
  (一)申請人應先依第六點申請型式試驗,取得型式試驗報告後,再依
        據商品驗證登錄申請作業程序向檢驗機關申請,以取得商品驗證
        登錄證書。
  (二)正字標記檢驗報告其核發日期在驗證登錄申請前一年內,得代替
        型式試驗報告。但一份正字標記檢驗報告僅可取代一個主型式或
        一個系列型式之型式試驗報告。
  (三)驗證登錄審查期限為自檢驗機關受理申請案起十四個工作天(等
        待補送資料或樣品之時間不計),另抽測樣品者,於樣品送達後
        加計七個工作天。


十二、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原則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