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有效協調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
簡稱地方政府)中小型移動式抽水機,支援淹水地區作業,特訂定本
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中小型移動式抽水機,係指出水管徑未達八英吋之移動式
抽水機。
貳、災前整備
三、地方政府平時應依救災需求,自行購置、維護及控管中小型移動式抽
水機,並規劃抽水機配置方案、佈設地點、抽水方式、運送路線及集
合地點等,且於每年汛期前簽訂中小型移動式抽水機運輸操作搶險開
口契約,其內容包括救災人力、運送車輛及救災機具。
四、地方政府應於每年汛期前完成中小型移動式抽水機編號、口徑、數量
、所在位置及專責管理人員等相關資料之清冊,並報本部彙整。如有
異動應立即更正並通知本部。
五、未發生災情或災情已減輕之地方政府,應秉持政府一體、人溺己溺之
精神,主動或於接獲通知後,支援發生災情且救災能量不足之地方政
府。
參、調度支援原則
六、地方政府為避免自有中小型移動式抽水機不敷救災需求,應依災害防
救法第二十二條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定作業規
定,與鄰近地方政府簽訂相互支援協定,遇有需求時優先申請支援。
七、簽訂支援協定之地方政府均無法相互支援時,得向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或本部申請協調其他地方政府支援。
八、前點申請支援所產生之各項費用包括抽水機操作、裝卸搬運、運轉所
需油料及人員餐飲等相關費用,由申請支援之地方政府負擔,但本部
通報另有規定或雙方另行協議者,不再此限。
九、支援經費請款方式,由提供支援之地方政府檢據收據及經費累計表,
向申請支援之地方政府請款。其各項支出原始憑証及相關文書資料,
由提供支援之地方政府政府備妥,並由申請支援及提供支援之地方政
府決定,是否報審計機關辦理就地審計。
肆、向中央申請支援之程序
十、向中央申請支援之地方政府應提報作業地點、淹水深度及所需抽水機
組數量、口徑、機型、受理報到人員等相關資料,申請表格及流程如
附表。
十一、中央應變中心或本部接獲支援申請後,應儘速協調其他地方政府提
供支援。
十二、其有運送車輛及操作人力不足等問題時,本部應通報中央災害應變
中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或其他部會,請求協助解決。
十三、提供支援中小型移動式抽水機之地方政府應指定帶隊官,統籌負責
管控、協調及聯繫等事宜,以提升抽水機具調度及搶救作業能力。
伍、督導考核
十四、地方政府中小型移動式抽水機整備情形、簽訂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
定及支援成果,得納入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與安全評估或行政院災
害防救業務訪評,一併督導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