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推動端正政風業務,依據政風
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組成
政風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處副處長兼任,政風室負責秘書業務。
三、本小組應聘委員七人以上,由本處一級單位主管,或相當層級人員依
職務性質兼任,均為無給職。
四、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法務部政風督導會報及上級機關政風督導小組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
(二)本處政風法令之擬訂及政風興革建議之審議。
(三)評估本處易滋弊端業務,研訂具體防弊措施,並督導、追蹤、管制
、檢討執行情形。
(四)本處政風案件之檢討。
(五)督導或審議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五、本小組每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小組得針對本處與民眾權益關係密切之業務,邀請專家學者、社會
人士,每年舉辦政風座談會一次至二次,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主管
人員列席。
七、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各委員親自出席。
八、本小組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應報陳本處首長核定後實施,並循政風體
系陳報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