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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7 月 2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中企策字第1060100421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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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推動端正政風業務,依據政風
    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組成
    政風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處副處長兼任,政風室負責秘書業務。


三、本小組應聘委員七人以上,由本處一級單位主管,或相當層級人員依
    職務性質兼任,均為無給職。


四、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法務部政風督導會報及上級機關政風督導小組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
(二)本處政風法令之擬訂及政風興革建議之審議。
(三)評估本處易滋弊端業務,研訂具體防弊措施,並督導、追蹤、管制
      、檢討執行情形。
(四)本處政風案件之檢討。
(五)督導或審議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五、本小組每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小組得針對本處與民眾權益關係密切之業務,邀請專家學者、社會
    人士,每年舉辦政風座談會一次至二次,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主管
    人員列席。


七、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各委員親自出席。


八、本小組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應報陳本處首長核定後實施,並循政風體
    系陳報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