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易燃性廢棄物再利用工廠申報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經工字第0990460658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本辦法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易燃性廢棄物,其種類如下:
一、廢液閃火點小於攝氏六十度(不包含乙醇體積濃度小於百分之二十四
    之酒類廢棄物)。
二、固體廢棄物於常溫常壓可因摩擦、吸水或自發性化學反應而起火燃燒
    引起危害者。
三、可直接釋出氧,激發物質燃燒之廢強氧化劑。
四、其他易燃性事業廢棄物混合物。

第 3 條
以易燃性廢棄物為原料再利用之工廠,應按月申報之內容如下:
一、再利用工廠基本資料。
二、易燃性廢棄物種類。
三、易燃性廢棄物收受數量。
四、易燃性廢棄物再利用量。
五、易燃性廢棄物儲存量。
前項申報格式如附表。

第 4 條
再利用工廠應依前條規定於每月五日前,以書面掛號郵寄方式向工廠所在
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前月易燃性廢棄物使用情形。

第 5 條
再利用工廠依第三條規定申報之資料如有填報不全或不一致情形,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得請申報人於十五日內完成補正並提供證明資料;如
仍未依規定修正內容者,視同申報內容不完整。

第 6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