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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10: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9 月 1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中企策字第1050100238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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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小企業活動中心設立目的為擴大對中小企業的綜合性服務,提供適
    當活動場所及各項教學、視聽、諮詢等硬體設備,藉以加強聯繫座談
    、研討、講習訓練,並協助業者解答相關問題及提供需要之資訊。


二、本活動中心由本處管理,並以公開招標方式委託民間有執行能力之機
    構協助辦理第三點之服務項目。


三、服務項目
    活動中心辦理的服務項目:
(一)辦理講習、訓練、座談、研討及觀摩等活動。
(二)洽請專家輪駐,提供經營顧問指導與技術諮詢服務。
(三)提供電傳視訊系統服務。


四、設施規劃
(一)教學室:可容納六十三人,提供教學及研討使用。
(二)簡報室:可容納八十人,提供多媒體放映及各式簡報設備,或供研
      討教學使用。


五、本活動中心為使充分良好之使用與管理,有關活動中心之使用規則,
    另行訂定。


六、本活動中心之使用,其申請之適用為:
(一)合法登記之工商團體。
(二)承接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委辦計畫。


七、借用辦法
(一)本場地之使用事先應向活動中心提出申請。
(二)借用單位需填寫「場地使用申請單」,核可後使用之。
(三)本活動中心不負責各項搬運及器材保管,使用完畢後並須負責將場
      地還原。
(四)使用場地有關其他各項接待、停車等服務,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
(五)場地之清潔、茶水、文具及消耗品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
(六)使用時段為:
      平常日:早上九時至晚上九時三十分。


八、本要點將視實際需要得隨時修訂之。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