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民眾向各級水利主管機關檢舉地下水
管制區內違法開鑿水井行為,以維地下水使用之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民眾,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
者及學校。但負有舉發或查緝違反水利法規定之權責機關所屬人員及
其三親等內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不適用本要點規定。
三、本要點所稱新增違法水井,指本要點施行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所鑿
之水井:
(一)未經申請核准興辦水利事業之鑿井工程。
(二)開鑿逾鑿井核准範圍者。
四、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為便利舉發違法開鑿水井之情事,應設專用
電話、傳真機、郵政及電子郵件信箱。
民眾發現有違法開鑿水井或有預備違法開鑿水井之情事,得以書面、
電話、傳真、網路、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之方式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
證據照片資料,向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檢舉。
檢舉人應具名,留下聯絡電話、住址及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資料。檢
舉人如未具名或匿名檢舉之案件仍予受理查察,但不核發獎金。
五、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受理檢舉案件後,應即查證;必要時得通知
被檢舉人說明。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將處理結果統計上網公告或以書面回覆檢
舉人。但匿名檢舉或檢舉書函中明示得不予回復者,不在此限。
六、各級水利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案件,經查證被檢舉人另有其他違反水利
法案件之事實者,得併案處理。
七、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受理檢舉之案件,經查證有下列不符核發獎
金情形者,得不予核發獎金:
(一)匿名檢舉。
(二)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偽冒、虛報或不
實。
(三)受理檢舉前,已知違規行為人並已著手調查該事件。
八、經民眾檢舉,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認定新增違法開鑿屬實確定者
,應發給檢舉人獎金每案新臺幣三千元。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如為增加誘因,得加發獎金至新臺?三千元
以上,但加發之財源,由地方政府自行籌措。
九、檢舉人因同一檢舉事件,已依其他規定領有獎金者,不得再依本要點
規定領取獎金。
十、依第八點已發給之獎金,如違法開鑿水井事實另經移送刑事訴訟審理
,而判決無罪確定或原處分經撤銷者,不予追回。但檢舉人因誣告受
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十一、二人以上先後檢舉同一案件,僅獎勵最先檢舉受理之案件者。
同一案件,有二人以上共同檢舉或同時檢舉,其獎金平均發給之。
無法分辨檢舉之先後者,推定為同時檢舉。
十二、受理檢舉之機關及單位不得洩漏任何可資辨認檢舉人身分之消息或
資料。
十三、本要點獎勵金之經費來源由本部水利署年度相關預算科目項下支應
。
十四、本部水利署及所屬機關接獲檢舉案時,應轉送各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依本要點規定處理。
十五、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酌衡所轄之個別情形及財務狀況,參據
本要點自行訂定獎勵條件及增加獎勵額度之作業要點據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