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經濟部水利署河川及排水治理計畫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5 月 1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062021174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河川及區域排水治理計畫、水
    道治理計畫線圖及用地範圍線圖審核作業,特設經濟部水利署河川及
    排水治理計畫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中央管河川及中央管區域排水治理計畫新訂及修正之審議事項。
(二)中央管河川及中央管區域排水水道治理計畫線圖及用地範圍線圖之
      新訂及修正之審議事項。
(三)直轄市、縣(市)管河川及直轄市、縣(市)管區域排水水道治理
      計畫線圖及用地範圍線圖新訂及修正之審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河川及排水治理計畫之審議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署署長或指定副署長兼任;並置審議委員
    二十一至二十三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成員如下: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推薦專家一人。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推薦專家一人。
(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薦專家一人。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薦專家一人。
(五)內政部推薦專家一人。
(六)原住民族委員會推薦專家一人。
(七)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機關代表五人。
(八)專家學者九至十一人。
    前項第八款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


四、本小組視實際需要召開審議會議,由召集人或其指定委員圈選四分之
    三委員開會,會議時應有圈選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會議
    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克出席時,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
    持會議。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但機關推薦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託同
    機關人員代理出席。


五、本小組審議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委員及機關推薦委員代理人得依「各
    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之規定支領必要之費用。


六、本小組審議案件時,得先行現勘並邀請規劃單位列席報告說明;必要
    時並得邀請相關機關或其他專家學者列席。


七、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署河川海岸組負責辦理,並由該組主管科長擔任
    幹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