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依據經濟部通過之「補助民眾購置省
水標章產品計畫」,補助自來水用戶(以下簡稱用戶)購置省水標章
洗衣機及兩段式省水馬桶,以鼓勵用戶節約用水及減緩水資源開發壓
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規定事項本署委託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
司、金門縣自來水廠及連江縣自來水廠(以下簡稱執行單位)執行。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省水標章廠商(以下簡稱廠商):指依經濟部水利署省水標章作業
要點取得省水標章使用證書之廠商。
(二)省水標章補助產品(以下簡稱補助產品):指於補助期間省水標章
使用證書有效之省水標章洗衣機及兩段式省水馬桶。
四、前點補助產品之型號每月更新公布於「購置省水標章產品補助專屬網
頁」(http://www.waterlabel.org.tw)。
五、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ㄧ日起至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但期間屆滿前本署得因補助款用罄,公告終止補助。
前項補助期間,補助款總金額以新臺幣五億元為上限。
六、申請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起至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為
止,用戶向水費收據所轄執行單位提出申請。
七、申請補助者可擇以下方式之一提出申請:
(一)網路申請:以網路方式申請補助者,用戶應至「購置省水標章產品
補助專屬網頁」為之,並於申請成功後當日起五日內,將第十點應
備齊之各項申請文件,以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至水費收據所轄
執行單位各營業處(所)(地址詳附件一申請表所載),信封上並
應註明「申請省水標章產品補助」;或將上開文件親自或委託代理
人送至各營業處(所)。申請文件不齊者,應於執行單位通知後七
日內(含)補足。
(二)臨櫃申請:以臨櫃方式申請補助者,應備齊第十點申請文件,於水
費收據所轄執行單位各營業處(所)上班時間擇一為之。另申請人
得委託代理人申請,並經臨櫃查驗申請人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正本及代理臨櫃申請委託書無誤後,始得受理(臨櫃申請委託書格
式如附件二)。
八、補助對象為於補助期間購置補助產品之一般家庭用戶(定義如附件三
)。
九、補助數量以每戶(每一水號)一台省水標章洗衣機及二座兩段式省水
馬桶為限。補助金額為每台(座)受補助之產品新臺幣二千元為限(
發票或收據金額低於二千元者,以實際購置金額為限)。
十、申請人於受補助之產品購置完成安裝後,應備齊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受補助產品裝設地址之水費收據影本。
(二)補助購置省水標章產品申請表(如附件一)。
(三)購買受補助產品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正本(如為發票,應無買
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載明
銷售商店之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發票及收據需載明受補助產
品之品名及型號,且該發票及收據均不予退還。
(四)省水標章洗衣機蓋妥店章之廠商保證書(卡)顧客收執聯影本(載
明廠牌、型號及序號)。兩段式省水馬桶蓋妥店章之廠商證明書(
卡)顧客收執聯正本(載明廠牌、型號及序號)。上述兩段式省水
馬桶證明書(卡)不予退還。
(五)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註明「與正本相符」(直接黏貼於申
請表)。
(六)委託代理人臨櫃申請者,請檢附申請人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及委託書。
(七)選擇電匯轉帳者,請附申請人存簿封面影本。
(八)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用水種別代號二之用戶者,請附補助商品
有供家庭使用之切結書(如附件三)。
十一、申請案件按收件先後順序進行審核,執行單位應於收件後十四日內
,最多不超過三十日,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
十二、辦理補助款申請審核時,執行單位得電話查詢或進行現場稽查,申
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十三、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單位應逕為退件不予補助:
(一)補助申請表未簽名或蓋章。
(二)檢具文件不齊未於第七點第一款規定期限內補足文件。
(三)補助對象資格不符。
(四)補助項目或機型不符。
(五)未於補助期間內購買。
(六)申請日期超過申請期間。
(七)廠商保證書(卡)或證明書(卡)所載日期早於發票或收據所載
日期。
(八)廠商保證書(卡)或證明書(卡)未加蓋店章。
(九)發票(收據)上未載明受補助產品之品名。
(十)申請文件不實或造假。
(十一)經稽查未安裝使用或有囤積之情事。
(十二)申請人未依前點規定配合辦理。
(十三)預算用罄。
(十四)文件模糊不清無法審核。
十四、經審核通過之申請案件,申請人得選擇下列方式撥付補助款:
(一)給付現金:需申請人本人向水費收據所轄執行單位各營業處(所
)臨櫃申請或申請人網路申請後,將上開文件親自送至各營業處
(所),並經臨櫃查驗身分證明文件無誤者為限。
(二)電匯轉帳:以電匯撥入所指定申請人為戶名之金融機構帳號,並
請附申請人存簿封面影本。申請人如委託代理人臨櫃申請者,其
補助款將電匯轉帳至申請人指定帳戶。
十五、依本要點規定補助後,如經事後查得申請人有違反本要點規定事項
或有虛偽買賣、造假不實之情事者,申請人應無條件退還補助款。
十六、本署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將補助之相關資訊,公開於本署或受委託
之執行單位專屬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