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條規定事項,訂定本作業程
序。
二、前置作業程序:
(一)文件審查:
檢視申請案檢具之文件或資料,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經通知限期
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予以駁回。
(二)公布於本局網站,並載明下述事項:
1.利用人申請審議之事由、使用報酬率項目及訂定該項費率之相關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以下簡稱集管團體)名稱。
2.其他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應於一定期限前備具書面理由及相
關資料,向本局表明參加申請審議之請求。
(三)通知集管團體提出相關文件:
將利用人申請審議之相關資料影本送交相關集管團體,並載明應於
一定期限內檢送「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訂定使用報酬率審酌因素說
明與回應利用人申請審議理由之意見及相關資料彙整表」(附件一
)及其電子檔。
(四)相關集管團體回覆意見及資料應送交申請人(以下均含參加人)表
示意見。
(五)辦理諮詢事項:
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相關規定,
決定利用人申請審議費率諮詢方式及辦理諮詢事項,必要時得另行
召開意見交流會,邀請申請人及集管團體出席。
三、審議時應參照「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使用報酬率審議參考原則」(附
件二)。
四、依審議結果,為下列處置,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相關集管團體;除
第一款之處分外,應公布於本局網站:
(一)認該申請無理由者:作成駁回處分。
(二)認該申請有理由者:決定使用報酬率。
(三)認該費率有違反法律規定或無法律依據收取使用報酬等法定禁止實
施之事由者:作成禁止實施之處分。
五、利用人申請審議集管團體使用報酬率作業流程如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