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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受理利用人申請審議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使用報酬率案件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4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經智字第0990262615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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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條規定事項,訂定本作業程
    序。


二、前置作業程序:
(一)文件審查:
      檢視申請案檢具之文件或資料,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經通知限期
      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予以駁回。
(二)公布於本局網站,並載明下述事項:
      1.利用人申請審議之事由、使用報酬率項目及訂定該項費率之相關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以下簡稱集管團體)名稱。
      2.其他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應於一定期限前備具書面理由及相
        關資料,向本局表明參加申請審議之請求。
(三)通知集管團體提出相關文件:
      將利用人申請審議之相關資料影本送交相關集管團體,並載明應於
      一定期限內檢送「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訂定使用報酬率審酌因素說
      明與回應利用人申請審議理由之意見及相關資料彙整表」(附件一
      )及其電子檔。
(四)相關集管團體回覆意見及資料應送交申請人(以下均含參加人)表
      示意見。
(五)辦理諮詢事項:
      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相關規定,
      決定利用人申請審議費率諮詢方式及辦理諮詢事項,必要時得另行
      召開意見交流會,邀請申請人及集管團體出席。


三、審議時應參照「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使用報酬率審議參考原則」(附
    件二)。


四、依審議結果,為下列處置,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相關集管團體;除
    第一款之處分外,應公布於本局網站:
(一)認該申請無理由者:作成駁回處分。
(二)認該申請有理由者:決定使用報酬率。
(三)認該費率有違反法律規定或無法律依據收取使用報酬等法定禁止實
      施之事由者:作成禁止實施之處分。


五、利用人申請審議集管團體使用報酬率作業流程如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