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基準依莫拉克颱風災區河川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第六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二、洪氾區乙級管制區內建築物之建造,應依本基準辦理。
三、洪氾區乙級管制區內建造建築物,其申請人應備下列文件,送當地河
川管理機關審核:
(一)建築物座落基地之位置圖及由毗鄰河川斷面樁引測至基地之高程測
量資料。(應標示計畫洪水位高程)
(二)建築物之配置圖。
(三)建築物之平面圖及立面圖(應標示一樓地面高程)。
四、當地河川管理機關依本基準審查符合規定後,應核復申請人並副知建
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令予以審核。
五、建築物新建時,其樓層地板面低於計畫洪水位高程者,該樓層不得作
為臥室使用,並應設置樓梯通道至計畫洪水位高程以上之樓層。
六、建築物新建時,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及電業相關規定辦理。其配電場所
除個案經建築主管機關偕同水利機關及當地電業機構會審通過者外,
不得設置於一樓以下。
七、建築物新建時,其建築物一樓及地下室出入口應設置適當高度(至少
高於地面一公尺以上)之擋水設施及淹水感應警報器;建築物低於擋
水設施高度以下之部分應採防水密閉措施。
八、建築物座落基地參照之計畫洪水位高程,以該基地水平延伸線與毗鄰
河川垂直點為基準,並由河川斷面樁處之計畫洪水位高程以內差方式
推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