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目的及依據:
(一)目的:LED 交通號誌燈節能專案計畫(以下簡稱專案計畫)係將既設
傳統白熾燈交通號誌燈汰更換成 LED 交通號誌燈,以符合節能減碳
之政策,提高行車及行人安全,同時藉由促進內需,創造政府及產業
共榮景象。
(二)依據:依行政院核定之專案計畫,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起分三年編列
預算辦理。
二、補助對象、項目、比例及期間:
(一)補助對象:直轄市、各縣(市)政府。
(二)補助項目: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更換所轄道路之既設傳統交通號
誌燈(不含交通部公路總局所轄省道之交通號誌燈)。
(三)補助比例: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依下列行政院主計處核定之財力
級次分配表補助,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簡稱本局)並得逐年依行政院
主計處核定資料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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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力│補助最高比例│縣(市)政府 │
│分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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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百分之五十五│臺北市 │
├──┼──────┼─────────────────┤
│二 │百分之六十五│新北市、臺中市、桃園縣 │
├──┼──────┼─────────────────┤
│三 │百分之八十 │高雄市、臺南市、彰化縣、南投縣、新│
│ │ │竹市、嘉義市、金門縣 │
├──┼──────┼─────────────────┤
│四 │百分之八十 │宜蘭縣、新竹縣、苗栗縣、雲林縣、基│
│ │ │隆市 │
├──┼──────┼─────────────────┤
│五 │百分之八十 │嘉義縣、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澎│
│ │ │湖縣、連江縣 │
└──┴──────┴─────────────────┘
(四)補助期間:本補助計畫為三年計畫,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至一百年底
止,期間對受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經費之核撥,採分年辦
理。
三、補助經費支用範圍及後續維護:
(一)支用範圍:LED 行車及行人號誌燈之燈面、燈箱、水泥桿之置換施工
費用及工程管理費。
(二)後續維護:專案計畫為一次性補助計畫,補助直轄市及各縣(市)政
府更換 LED 交通號誌燈;其更換後之維護保養所需相關費用,均應
由受補助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行辦理。
四、年度補助計畫之申請及審核:
(一)各縣(市)政府應依本局通知之期限內,檢具計畫書(附件一)函送
本局辦理申請。
(二)本局就前款計畫書進行審查,並於補助比例範圍內核定補助經費金額
,各縣(市)政府不得申請追加補助款。
(三)本局得限期申請之各縣(市)政府修正計畫書,各縣(市)政府應於
限期內完成,並列入計畫執行考核之行政作業執行項目一併評核。
(四)各縣(市)政府補助經費額度,本局得依當年度立法院核定預算額度
調整。
(五)各縣(市)政府應依所轄道路之既設傳統交通號誌燈數量,自中華民
國九十八年起分三年,依九十八年:百分之二十一.七;九十九年:
百分之三十四.五;一百年:百分之四十三.八之比例為原則,規劃
汰換數量。
五、每年度補助經費撥付:
(一)補助經費分二階段撥付,各階段經費撥付條件、比例及應附請款資料
如下:
1.第一階段經費:
(1) 撥款條件:計畫標案全部完成招標並與廠商完成契約簽署。
(2) 撥付比例:核定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二十。
(3) 應附請款資料:補助計畫核定函影本、納入預算證明、招標及
決標公告、契約書影本、請款收據。
2.第二階段經費:
(1) 撥款條件:計畫完成驗收結算。
(2) 撥付比例:於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八十內核實結算。
(3) 應附請款資料:驗收結算證明、經費明細表(附件二)、交通
號誌燈裝置調查表(附件三)、請款收據。
(二)受補助縣(市)政府可於計畫總經費額度內將補助款用於加速置換進
度,並於工程驗收結算後將實際執行之更換數量與進度函知本局,以
供精算次年度之汰換數量與補助款。
六、執行考核機制:
(一)受補助縣(市)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
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款:
1.設置或執行情形與申請書所載內容不符者。
2.補助款挪為他用,經本局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
3.無正當理由停止專案計畫或進度嚴重落後,經本局限期改善,逾期
仍未改善者。
(二)專案計畫執行考核:
1.本局對受補助縣(市)政府專案計畫考核項目包含計畫執行進度控
制、目標達成率、實施績效、監督考核機制運作、行政作業執行與
計畫總經費及補助款支用情形等六項。本局於年度計畫核定後,每
三個月就考核項目進行查核,並於年度終了三個月內將考核結果公
布於本局網站。
2.本局於核定受補助縣(市)政府次年之補助經費時,得視受補助縣
(市)政府前一年之考核結果決定之;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補助。
七、其他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之縣(市)政府應將補助經費納入當年度預算及決算辦理。
(二)受補助之縣(市)政府得視需求自行辦理招標採購或透過臺灣銀行辦
理之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並以優先使用國內業者產品為原則。
(三)本局得於施工期間及完工後進行補助案查察,受補助縣(市)政府應
予以配合。
(四)專案計畫採購之號誌燈必需符合國家標準 CNS 14546,並應要求投標
廠商提出經國內具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 )認證之第三公正
單位出具之檢測報告。
(五)專案計畫採購之號誌燈保固至少三年,故障之定義為自然使用下,
LED 不亮之數量超過燈面 LED 總數量之百分之五。
(六)受補助之縣(市)政府各項工程之預算編製、招標、訂約、變更、完
工及驗收等各項程序,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審計法及
其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