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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點設計奬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7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經產字第1135100271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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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為推動金點設計獎(Golden Pin Design Award ),以表彰國內外
    優良設計產作品及其設計師、製造商,鼓勵消費者選用優質設計產品,提
    升全民設計美學認知及生活品質,並加速臺灣產作品與國際接軌,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相關執行作業由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以下簡稱產發署)辦理。產
    發署就本要點所定事項得委託政府機關(構)、法人組織、學術研究機構
    等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金點設計標章,指經產發署依法註冊之圖樣。
四、金點設計獎分金點專業設計獎及金點概念設計獎,其類組如下:
    (一)產品設計類:生活用品、家居設備、電子資訊及金屬機電等。
    (二)傳達設計類:包裝、廣告、書籍、識別系統及數位多媒體設計等。
    (三)空間設計類:公共空間、商業空間、活動場域等。
    (四)整合設計類:專業策展、服務設計及社會設計等。
    前項各類組之內容說明,得視設計趨勢需要,由產發署酌予增補。
五、金點設計獎依產發署或受委託單位之公告受理報名、辦理評選及發證作業
    。
六、申請參加金點設計獎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金點專業設計獎申請廠商須為業者或設計團隊,國籍不以我國為限,
        參賽產品須為已商品化銷售之產品。
    (二)金點概念設計獎申請者之國籍不以我國為限,參賽作品須為當年度尚
        未在市場上銷售或生產者。
七、金點設計獎評審制度分二階段:
    (一)第一階段為金點設計獎得獎產作品評選,採多數決。
    (二)第二階段為金點設計獎年度最佳設計獎(Best of Golden Pin
        De-sign Award) 選拔。
八、為辦理金點設計獎得獎產作品評選作業,產發署或受委託單位得遴選委員
    組成評選小組。
    受委託單位應將評選小組委員,報請產發署備查。
    第一項評選小組之國內委員數量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一半。
九、產發署或受委託單位得遴選委員組成金點設計獎年度最佳設計獎決審小組
    。
    決審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國際設計社團組織、國際設計獎項主辦
    單位及國內外設計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組成,決審小組主席由產發署指派
    人員或依第二點所委託單位首長擔任,主席無評審權。
十、金點設計獎年度最佳設計獎評審通過第一階段評選者始進入決審:
    (一)決審採共識決方式決定評審結果。無法產生共識時,則由贊成者及反
        對者提出說明後,由評審委員進行記名投票決定評審結果。
    (二)決審小組自當年度決審候選名單中至多百分之五為年度最佳設計獎得
        獎產作品,得從缺。但金點概念設計獎年度最佳設計獎之得獎比例不
        受前段之限制。
十一、金點設計獎評選委員及金點設計獎年度最佳設計獎評審委員於評審作業
      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
          此關係者為參賽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次評審案件與參賽者有共同權利人或
          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該參賽者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於該次評審案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十二、金點設計獎評審委員依整合、創新、功能、美感及傳達等評審項目評審
      。
十三、通過金點設計獎第一階段評選之金點設計獎得獎產作品,授予其申請者
      金點設計獎獎狀;另授予其金點設計標章使用權,並獲參加當年度第二
      階段金點設計獎年度最佳設計獎選拔之資格。
      通過金點概念設計獎之得獎者,得發給獎金。
十四、通過金點設計獎年度最佳設計獎選拔者,為金點設計獎年度最佳設計獎
      得主,其申請者獲頒獎狀及獎座,並以公開儀式頒發表揚之。
十五、運用設計解決時事趨勢問題之傑出產作品,經金點設計獎年度最佳設計
      獎決審小組審定,得頒予金點設計獎年度特別獎。
      為鼓勵台灣設計業者展現台灣設計原創精神,經金點設計獎年度最佳設
      計獎評審小組審定,得頒予金點設計獎台灣設計大獎。
      長期對國內設計之研究、推廣或實踐有卓越貢獻者,經金點設計獎年度
      最佳設計獎評審小組審定,得頒予金點設計獎年度最佳設計成就獎。
十六、依本要點取得使用金點設計標章使用權者,使用時應依產發署註冊之圖
      樣辦理,不得改變其形狀、顏色、加註字樣或其他非經許可之改作行為
      。
十七、金點設計標章得使用於下列推廣製作物:
      (一)實體廣告製作物:包含海報、型錄、文宣印刷品、專刊、標示卡、
          形象牆、燈箱、跑馬燈、電子看板、人形立牌及其他實體廣告製作
          物。
      (二)電子廣告製作物:包含商業廣告影片、電子文宣印刷品、網頁宣傳
      運用及其他電子廣告製作物。
十八、金點設計標章不得使用於未通過評選之產品。
      通過金點概念設計獎評選之得獎者,不得將金點設計標章使用於後續商
      品化之產品。
十九、金點設計標章使用權不得轉讓、再授權或買賣。
二十、金點設計標章不得作為商標或服務標章之用。
二十一、取得金點設計標章使用權者,於產品後續商品化及行銷行為不得損及
        金點設計獎之形象或精神。
二十二、產發署及受委託單位得不定期抽查得獎產作品使用金點設計標章之情
        形,得獎者不得拒絕配合。
二十三、依本要點取得金點設計標章使用權者,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
        廢止其標章使用權之授予:
        (一)申請停止使用金點設計標章。
        (二)解散或歇業。
        (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經主管機關依法撤銷或廢止。
二十四、取得金點設計標章使用權者,如有違反第十六點及第十八點至第二十
        二點規定之一者,經產發署或受委託單位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得廢止其標章使用權之授予。
二十五、金點設計獎得獎產作品若涉嫌抄襲或違反智慧財產權法規經法院判決
        確定,得撤銷得獎者得獎資格及金點設計標章使用權之授予,並公告
        註銷獎狀。
二十六、金點設計獎得獎產作品發生消費者糾紛或造成傷亡意外,應由該得獎
        者負責一切善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