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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能源局辦理臺北市高雄市都會區酒精汽油推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7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能技字第0980401630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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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擴大國內酒精汽油使用規模,以臺
    北市與高雄市都會區域內之公務車輛及一般自用車輛,作為推廣使用
    對象,並經由補助方式執行臺北市高雄市都會區酒精汽油推動計畫(
    以下簡稱本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得委託相關機構執行本要點所定事項。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E3  酒精汽油:指以百分之三生質酒精摻配於車用無鉛汽油之油品
      。
(二)示範加油站:指於臺北市及高雄市行政區域內,配合石油煉製業銷
      售 E3 酒精汽油之加油站。


四、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依法許可設立之石油煉製業。
    本計畫實施期間,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三十日止
    。必要時,得由本局延長實施之期間。


五、申請補助者應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前,向本局或受本局委託執行機構申請之。前項受理申請期間,必要
    時得由本局延長之。


六、申請者應檢具供銷計畫書及本局指定之文件,提出申請。
    前項供銷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務車使用 E3 酒精汽油專用加油卡之規劃。
(二)生質酒精之規格、數量及價格。
(三)示範加油站分布地點、使用油品及數量之規劃。
(四)E3  酒精汽油配方、摻配及油品之供應。
(五)銷售 E3 酒精汽油之標示及宣導計畫。
(六)銷售 E3 酒精汽油補助經費需求概算,包括 E3 酒精汽油差額補助
      費用、E3  酒精汽油摻配輸儲與加儲油設施修繕成本、優惠促銷補
      助費用及 E3 酒精汽油行銷費用。
(七)執行銷售 E3 酒精汽油之計畫期程。


七、申請補助案件之審查,依送件日期之先後,採隨到隨審方式審查。
    本局得遴聘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五人至七人組成審議
    小組,審議補助申請案件。
    前項審議評定原則如下:
(一)計畫執行期程規劃可否配合本計畫之期程。
(二)油品品質管制之完整性。
(三)添加生質酒精所應具備加儲油設施規劃之完整性。
(四)計畫執行相關預算之完整性,包括生質酒精購置成本、E3  酒精汽
      油差額補助費用、E3  酒精汽油摻配輸儲與加儲油設施修繕成本、
      優惠促銷補助費用及 E3 酒精汽油行銷費用。


八、經審議小組評定之申請補助案,由本局核定受補助者及補助金額。
    受補助者使用生質酒精之總量,達本計畫目標量一千零七十二公秉或
    年度預算用罄時,本局不予補助。
    受補助者原核定補助生質酒精之推廣使用量,已於期前銷售完畢,如
    因市場需求,有繼續供應市場 E3 酒精汽油之必要者,得於本計畫補
    助期間屆滿前,向本局申請依原補助條件,繼續銷售 E3 酒精汽油至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三十日止。
    前項申請,本局得視年度預算賸餘金額及市場實際需求情形酌予補助
    之。


九、補助項目及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E3  酒精汽油差額補助費用=每公升 E3 酒精汽油成本及每公升車
      用無鉛汽油成本之價差(新臺幣元/公升)×E3  酒精汽油總量(
      公升)。
(二)E3  酒精汽油摻配輸儲及加儲油設施修繕成本:酒精儲槽、灌裝配
      管、摻配設施、示範加油站加儲油設施增修及其他相關設施工程之
      費用。
(三)優惠促銷補助費用=每公升銷售 E3 酒精汽油補助費用(新臺幣元
      /公升)×E3  酒精汽油總量(公升)。
(四)E3  酒精汽油行銷費用:宣導品製作與發送、媒體宣導及其他文宣
      之費用。
      前項 E3 酒精汽油差額補助費用、E3  酒精汽油摻配輸儲及加儲油
      設備修繕成本、優惠促銷補助費用及 E3 酒精汽油行銷費用項目補
      助之上限,由本局另行公告之。


十、受補助者應按季檢具下列文件送交本局或受本局委託之執行機構,辦
    理當期補助款之請撥:
(一)採購生質酒精憑證。
(二)生質酒精及 E3 酒精汽油油品檢測報告影本。
(三)銷售 E3 酒精汽油之加油站名冊。
(四)E3  酒精汽油銷售量報表。
(五)E3  酒精汽油摻配輸儲及加儲油設施修繕憑證(包括供油中心及示
      範加油站)。
(六)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十一、受補助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
        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四)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五)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繳回。


十二、受補助者應與本局簽訂補助契約。


十三、受補助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 E3 酒精汽油配方調整、摻配及供銷體系之建立,以供應臺
        北市及高雄市車輛示範試行之用;必要時,並提供銷售 E3 酒精
        汽油之誘因。
  (二)所摻配 E3 酒精汽油,應優先採用國內自產之生質酒精,不足時
        ,以進口之生質酒精摻配之。
  (三)協調示範加油站提供公務車輛或一般自用車輛之加儲油設施及場
        地。
  (四)配合本局執行本計畫,張貼相關宣導標示及辦理各項宣導活動。


十四、本局得派員實地抽查受補助者相關設施及生質酒精使用量相關證明
      文件,受補助者不得拒絕。


十五、受補助者所購生質酒精品質,應符合生質酒精國家標準;摻配後之
      E3  酒精汽油應符合相關法規或標準。
      本局得派員抽驗前項生質酒精及 E3 酒精汽油,受補助者應配合辦
      理,並不得拒絕。


十六、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停止撥付補助款,並追回全部或
      部分已撥付之補助金額:
  (一)使用情形與申請補助文件所載內容不符,影響原補助目的。
  (二)違反本要點及相關法令之規定,經本局或相關主管機關限期改善
        ,屆期仍未改善。
      受補助者有前項各款之情形,本局除得終止或解除契約外,並得於
      二年內停止受理該受補助者依本要點所為之補助申請。


十七、本計畫補助期間內,示範加油站名冊如有變更,應送本局或受本局
      所委託執行之相關機構。


十八、本計畫補助期間內,如發生消費糾紛應由受補助者自行妥善處理,
      並自行支付所發生之費用。


十九、本局對受補助案件之受補助對象、補助事項、補助金額、核准日期
      及其他相關事項資訊,除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應限制公開或
      不予提供者外,應按季公開於本局網站。


二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