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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龍溪壩水庫水門操作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3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022020245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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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龍溪壩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各水
    門之啟用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花蓮縣秀林鄉木瓜溪支流龍溪上,為攔蓄引用水力用水,
    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東部發電廠(以下簡稱東部發電廠)負責操
    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閘門如下,布置圖如附圖一至附圖三:
(一)大壩:混凝土重力壩,設排洪道及排砂道,高四十二.一公尺,長
      八十三公尺,壩頂標高一千二百七十八.六公尺。
(二)排洪道:位於大壩左側,設重力式臥箕堰三道,各設鋼索捲揚式弧
      形排洪閘門一座,由左岸至右岸編號為第一號至第三號,閘門弧長
      十.五公尺,寬八.五公尺、高十.七公尺,底檻標高一千二百六
      十六.五公尺,最大排洪量為一千四百七十秒立方公尺。
(三)排砂道:位於大壩右側,設重力式臥箕堰一道,其上設直提式排砂
      門一座,其上游設擋水閘板一座,各寬四公尺、高三公尺,底檻標
      高一千二百六十四.五公尺,最大排洪量為一百零二秒立方公尺。
(四)發電進水口:位於大壩右岸,設進水口二道,由下游至上游依序編
      號為第一號及第二號,各設直提式閘門一座,第一號閘門寬一.六
      四三公尺、高一.九八二公尺,設計取水量六.九三秒立方公尺,
      第二號閘門寬一.六○二公尺、高二.二六八公尺,設計取水量六
      .六七秒立方公尺,各底檻標高一千二百六十四.三四公尺。
(五)排砂管:位於大壩右岸兩座,設蝸輪單吊桿式閘門,管直徑○.六
      公尺,置於第一號發電進水口編號為第一號及置於第二號發電進水
      口編號為第二號,設計流量為二.八秒立方公尺。


四、各水門啟用標準及時間規定:
(一)排洪道閘門:
      1.平時關閉,排除漂流物、排洪時或配合檢修需要調降水位時開啟
        。
      2.調節性放水時,優先開啟一門,開啟約二十公分三十分鐘,再開
        啟該水門二十公分三十分鐘,之後得視水庫水位、進水流量及流
        況適當操作以調節水位。
      3.本水庫總進流量超過十六.四秒立方公尺,且水位持續上升超過
        標高一千二百七十六公尺,視流量大小開啟各排洪門排洪,其開
        啟順序為第三號、第二號、第一號,使用排洪門調節水位,維持
        於標高一千二百七十四公尺以下。
      4.本水庫進水流量超過九百三十秒立方公尺時,排洪門全開。
      5.當水庫進水流量低於十六.四秒立方公尺或進水含砂率百分之二
        以下時,關閉排洪門,排洪門關閉順序與開啟時相反。
(二)排砂道閘門:
      1.平時關閉,排砂、排除漂流物、補助排洪時或配合檢修需要調降
        水位時開啟。
      2.排砂操作以排砂道淤砂超過標高一千二百六十六公尺或進水含砂
        率超過百分之二時開啟為原則。
      3.本水庫總進流量超過九百三十秒立方公尺或水質含砂率超過百分
        之二時,水庫須停止取水,開啟排砂門排砂輔助排洪。
(三)發電進水口閘門:
      1.平時開啟,依計畫取水量開啟第一號取水閘門三公尺及第二號取
        水閘門二.五五公尺取水發電。
      2.遇下列情況,取水閘門應予全閉:
     (1)引水隧道檢查或補修時。
     (2)機組無法運轉需長期停機時。
     (3)本水庫進水流量超過九百三十秒立方公尺時。
     (4)進水含砂率超過百分之二時。
(四)排砂管閘門:
      1.平時關閉。
      2.各進水口淤砂標高超過各取水閘門底座標高以下○.二公尺時開
        啟排砂。
      3.總進流量超過十三.六秒立方公尺時開啟,排放滿載用水多餘水
        量。
      4.協助水庫排砂、排洪時開啟。


五、本水庫各水門操作方式有現場操作及溪畔壩控制盤遙控兩種,以現場
    操作為原則。


六、本水庫各水門操作應確實記錄。


七、本水庫各水門檢查維護應確實依照規定辦理。


八、本水庫運轉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時,得採必要之應變措施
    ,事後應陳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