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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白熾燈泡耗用能源效率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3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經能字第0980460087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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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能源管理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於額定消耗電功率在二十五瓦特以上之白熾燈泡。


第 3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白熾燈泡:指依國家標準 CNS 298  電燈泡(普通照明用)或 CNS 1
    1006  家庭用小型電燈泡所涵蓋之產品。
二、發光效率(lm/W):指白熾燈燈泡之初期光束及消耗電功率之比。
前項白熾燈燈泡初期光束及消耗電功率比值之測試方法,依其燈泡種類分
別適用國家標準 CNS 3891 電燈泡(普通照明用)檢驗法或 CNS 11006  
家庭用小型電燈泡規定之產品測試方法。


第 4 條
白熾燈泡依額定消耗功率範圍,其實測之發光效率不得小於下表基準值,
並應在產品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
│額定消耗電功率(W) │發光效率基準值(1m/W)│
├──────────┼───────────┤
│二十五以上,低於四十│十五‧○              │
├──────────┼───────────┤
│四十以上,低於六十  │十八‧○              │
├──────────┼───────────┤
│六十以上,低於一○○│二十‧○              │
├──────────┼───────────┤
│一○○以上          │二十二‧○            │
└──────────┴───────────┘


第 5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