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青山壩(以下簡稱本水庫)各水門啟用之
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大甲溪主流中游距離中部橫貫公路起點約六十一公里,由台灣
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甲溪發電廠(以下簡稱大甲溪電廠)負責操作維護管
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攔河堰:為混凝土重力式,設排洪道、排砂道及虹吸溢流道,堰長一
百公尺,堰高四十五公尺。
(二)排洪道:設固定弧形閘門三座,編號由右岸向左依序為第一號至第三
號;每座寬十.七公尺、高二十.七公尺,底檻標高一千二百二十五
公尺,設計排洪量共六千秒立方公尺。
(三)排砂道:位於排洪道右側,設固定輪水門一座,寬五公尺、高七.零
七五公尺,底檻標高一千二百二十三.四公尺,設計排洪量五百三十
秒立方公尺。
(四)虹吸溢流道:位於排洪道左側,平行設虹吸溢流道二孔,寬二公尺、
高二.八六公尺,溢流頂標高一千二百四十四.四公尺,設計溢流量
共五十秒立方公尺。
(五)發電取水口:位於攔河堰上游右岸,設固定輪水門一座,寬六公尺、
高六.一七八公尺,底檻標高一千二百二十八.五公尺;最大取水量
一百七十二秒立方公尺,後方銜接引水隧道。
四、本水庫各水門之操作規定如下:
(一)排洪道閘門:
1.平時全閉;於檢查維修、排砂及配合調節性放水或緊急運轉時得開
啟。
2.調節性放水時,開啟閘門第一次以一門為限,開啟約十公分以少量
放水示警,再於每間隔十分鐘開啟閘門十公分,開度達五十公分之
後得視水庫水位、進水流量及流況需要開啟其他閘門。閘門開啟依
第二號、第一號、第三號閘門之次序;關閉順序與開啟時相反。
3.進流量超過發電用水量時,得開啟排洪閘門進行調節性放水。
4.排洪閘門開度與流量關係曲線如附圖一。
(二)排砂道閘門:
1.平時全閉;於排砂需要、協助防洪運轉或配合本水庫檢修需要洩降
水位時開啟。
2.閘門開啟以完全開啟為原則。
3.引水利用運轉期間,發現水質混濁,得停止引水,進行排砂。
4.防洪運轉期間,得依進水口前庭上游端淤沙情況,進行排砂。
5.進行排砂前,須先少量放水示警,得以排洪道為之。
6.排砂閘門開度與流量關係曲線如附圖二。
(三)虹吸溢流道:
1.德基分廠滿載發電時除青山分廠滿載發電外,餘水可由虹吸溢流道
宣洩。
2.上游進水量大於發電用水量,其餘水小於五十秒立方公尺時,可任
其自虹吸溢流道宣洩。
(四)發電取水口閘門:
1.取水閘門平時全開,以備隨時取水發電。
2.取水位需保持在標高一千二百四十四.四公尺至標高一千二百三十
六公尺之間為原則。
3.發電取水口閘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關閉:
(1) 本水庫施行排砂時。
(2) 相關設施檢修維護、損壞或情況緊急有安全顧慮時。
(3) 颱風或豪雨情況,取水困難時。
(4) 發電機組無法運轉,需長期停機時。
(5) 攔污柵堵塞致內外水位差達二公尺時。
五、本水庫各水門操作方式如下:
(一)排洪道及排砂道閘門:以現場電動操作為原則,如因暴雨或緊急情況
,操作人員無法到達現場操作時,以遙控電動操作。
(二)發電取水口:平時全開閘門置放於活動橫樑上,閘門以現場電動操作
為原則,如因暴雨或緊急情況,操作人員無法到達現場操作時,以遙
控電動操作。
六、本水庫各水門操作情形應確實記錄。
七、本水庫各水門檢查及維護,應確實依照規定辦理。
八、本水庫運轉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時,應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事後應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