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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管河川疏濬採售分離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2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經水政字第1130601395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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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中央管河川疏濬兼供土石採售分離
    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署所屬河川分署(以下簡稱執行機關)辦理轄管河川疏濬兼供土石以採
    售分離方式辦理者,應研提疏濬土石採售分離作業計畫書,該計畫書由河
    川分署分署長審定,其章節如附件。
三、疏濬土石採售分離作業計畫書經河川分署分署長審定後成立預算書。
    前項作業應區分為疏濬採取、監控管理及土石販售。
四、疏濬採取,除疏濬採取土石作業依實際採取數量計價外,得包含運輸便道
    之闢建與維修、疏濬區及運輸便道之環境維護等,一併依政府採購法規定
    辦理。
    為加速河川疏濬或配合國軍訓練需要,得經由本署商請國防部工兵部隊協
    助河川疏濬採取作業。
五、監控管理應包括疏濬界樁之設立、疏濬採取之定期檢測(委外辦理者為檢
    測標)、管理人力(委外辦理保全者為保全標)、管制設施(含地磅、管
    制站及影像監控系統)及其他管理維護措施等,由執行機關視人力情形自
    行辦理或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委外辦理。
    承攬前點第一項疏濬採取之廠商,不得同時購買該工程之土石,且承攬疏
    濬採取或購買土石之廠商亦不得同時承攬該工程之檢測標或保全標,其屬
    不同廠商但其代表人或負責人相同者,亦同。
六、土石販售作業依河川水庫疏濬採售分離土石申購作業規定或經本署簽報經
    濟部同意之販售制度辦理。
七、執行機關採用重量法管制時,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執行機關應於出入口管制站、洗車設備、地磅及影像監控系統設置完
        成及設立界樁、標示牌、標示圖後,通知廠商繳費及指定時間至疏濬
        現場取貨。
    (二)裝載砂石之車輛進入管制站,管制站人員應於檢查提貨單符合規定後
        ,進行空車磅秤,並記錄廠商名稱、車號、空車重量,始得同意進入
        裝載。
    (三)裝載砂石後之車輛,應回管制站處磅秤。如磅秤後重量超過規定,管
        制站人員應令立即卸料至符合規定,並記錄廠商名稱、車號、載料重
        量後,車輛始得離開工區。
八、執行機關採用體積法(免設地磅)管制時,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執行機關應於出入口管制站、洗車設備及影像監控系統設置完成及設
        立界樁、標示牌、標示圖後,通知廠商繳費及指定時間至疏濬現場取
        貨。
    (二)裝載砂石之車輛進入管制站,管制站人員應於檢查提貨單及車斗尺寸
        後,記錄廠商名稱、車號,始得同意進入裝載。
    (三)裝載砂石後之車輛,應回管制站檢查裝載量,如裝載量超過規定,管
        制站人員應令立即卸料至符合規定,並記錄廠商名稱、車號後,車輛
        始得離開工區。
九、疏濬土石採售分離計畫應以土石總量管制為主、疏濬採取斷面為輔之原則
    執行,因洪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依計畫範圍及高程疏濬完成後,如實
    際可疏濬採取量少於公告之販售數量時,已繳費未能取貨之土石量,執行
    機關應依其原繳單價辦理退費;如實際可疏濬採取量多於公告之販售數量
    時,得由備取廠商取料、另行公告辦理或另案檢討辦理。
    前項如涉及計畫原則及預算之變更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疏濬採取及監控管理等支出所需經費,由水資源作業基金項下勻支者,土
    石販售之收入納入水資源作業基金。執行機關應敘明疏濬範圍(含疏濬地
    點、概估面積、數量及位置圖)、疏濬經費(含支出及收入部分)及疏濬
    期程三部分內容,報經本署同意時,一併給予執行機關收入及支出工程編
    號。
十一、辦理採售分離計畫如涉及地方政府行政協助及公益支出,得依經濟部水
      利署所屬河川分署請求地方政府協助辦理中央管河川疏濬工程週邊環境
      維護作業要點及水資源作業基金公益支出經費編列及執行管考要點規定
      辦理。
十二、辦理緊急疏濬時,如疏濬土石無法即時標售或定出售價、無法判定土石
      屬有價料或無價料時,得先行暫置再販售。
十三、疏濬兼供土石採售分離作業流程如附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