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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購置節能標章產品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0 月 0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能節字第1130400308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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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行政院通過之「因應景氣振興經濟方
    案」,補助民眾購置節能標章產品,以協助國內產業發展及鼓勵節能減碳
    綠色消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規定事項本局委託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執
    行。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節能標章廠商(以下簡稱廠商):指依經濟部能源局節能標章推動使
        用作業要點取得節能標章使用證書之廠商。
    (二)節能標章補助產品(以下簡稱補助產品):指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
        月一日,節能標章使用證書仍有效之電冰箱、冷氣機、洗衣機,或於
        補助期間取得節能標章使用證書之上述產品,並以國內產製之新品為
        限。
四、前點補助產品之型號由本局另行公告。
五、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至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但
    期間內因補助款用罄,需縮短補助期間者,本局得另行公告終止補助。
    前項補助期間,補助款總金額以新臺幣五億三千萬元為上限。
六、申請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至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止,以郵
    寄方式申請者,申請時間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郵戳為憑。
七、補助對象為於補助期間購置補助產品之自然人,並以裝機地點用電種類為
    表燈非營業(住家用戶)之用電場所為限。
    補助金額為每臺受補助之產品補助新臺幣二千元。
    前項受補助之產品如為分離式冷氣機,其數量按室外機臺數認定。
八、以臨櫃方式申請補助者,應向台電公司各區營業處服務中心及所轄之服務
    所為之。
    以郵寄方式申請補助者,郵寄至台電公司各區營業處服務中心(地址詳申
    請表所載),信封上並應註明「申請節能標章產品補助」。
九、申請人於受補助之產品安裝完成後,應備齊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補助購置節能標章產品申請表(格式如附件)。
    (二)購買受補助產品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正本(如為發票應無買受人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載明銷售商
        店之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三)受補助產品之廠商保證書(卡)正本(載明廠牌及機型)。
    (四)受補助產品裝機地址之電費收據(屬表燈非營業用戶)影本。
十、申請案件按收件先後順序進行審核,台電公司應於收件後十四日內,最多
    不超過三十日,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並應將申請表以外之申請文件正
    本退還申請人。
十一、辦理補助款申請審核時,台電公司得抽樣電話查詢或於申請數量異常時
      進行現場稽查,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十二、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台電公司應逕為退件不予補助:
      (一)補助申請表未簽名。
      (二)檢具文件不齊、模糊不清無法審核。
      (三)補助對象資格不符。
      (四)補助項目或機型不符。
      (五)未於補助期間內購買。
      (六)申請日期超過申請期間。
      (七)保證書(卡)所載日期早於發票或收據所載日期。
      (八)申請文件不實或造假。
      (九)經稽查有囤積事實。
      (十)申請人未依前點規定配合辦理。
      (十一)同一受補助之產品業經其他機關補助。但依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
            特別條例所發放之振興經濟消費券購買補助產品者,不在此限。
      (十二)預算用罄。
十三、經審核通過之申請案件,申請人得選擇下列方式撥付補助款:
      (一)給付現金:以申請人本人向台電公司各區營業處服務中心臨櫃申請
          ,並經臨櫃查驗身分證明文件無誤者為限。
      (二)郵寄支票:郵寄抬頭為申請人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
      (三)電匯轉帳:以電匯撥入以申請人為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
十四、本點申請表格及其規定應填列事項及檢附文件,均為補助申請要件之一
      部分,申請人應切實遵守;如經查有虛偽買賣、造假不實或已獲他機關
      補助者,申請人應無條件退還補助款。
十五、本局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將補助之相關資訊,公開於本局節能標章專屬
      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