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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溫熱型飲水機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及標示方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5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能技字第1070501554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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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溫熱型飲水機(以下簡稱飲水機)節能標章驗證之適用範圍、
  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耗用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3910規定,或
    經相關主管機關所認可之飲水機。
(二)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方法:依CNS 3910規定,量測下列數值:
 1、每二十四小時備用損失(E24(kWh)),並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三位,
    小數點後第四位四捨五入。
 2、熱水平均溫度(T(℃))。
 3、實測熱水系統儲水桶容量,其單位為公升(L),並計算至小數點
    後第一位,小數點後第二位四捨五入。
 4、每二十四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Est,24(度/天))應計算至小數點後
    第三位,小數點後第四位四捨五入,其計算公式如下:
Est,24 =E24/k
其中溫度校正係數 K = (T-周圍溫度(℃))/(100-周圍溫度(℃))
(三)能源耗用基準值(E)應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三位,小數點後第四位
    四捨五入,其計算公式如下:

型式

能源耗用基準(千瓦小時)

熱水貯水桶容量(V)12公升以下飲水機

E= 0.034 × V+0.488

熱水貯水桶容量(V)大於12公升飲水機

E= 0.017 × V+0.692

V:熱水貯水桶容量標示值(公升),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小數點
   後第二位四捨五入。
(四)每二十四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之實測值不得高於標示值,且實測
    值與標示值皆不得高於能源耗用基準值。

二、節能標章能源耗用之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節能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前款使用者為代理商時,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
    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每二十四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Est,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