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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專利師證書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經智字第0960460637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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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核發、補發或換發專利師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一千五
百元。


第 3 條
申請補發或換發專利代理人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
元。


第 4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