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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出口標示燈與避難方向指示燈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及標示方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能技字第10205017371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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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標示燈與避難方向指示燈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
    耗用試驗條件與試驗方法及能源耗用基準規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本項產品適用於符合內政部消防署之出口標示燈與避難
      方向指示燈認可基準或其後續修訂標準之出口標示燈與避難方向指
      示燈。
(二)試驗條件:
      1.室內溫度在 20 ℃至 27 ℃之間,且無風狀態下進行。
      2.試驗電壓變動範圍為±0.5 %以內與試驗頻率為 60 赫茲(Hz)
        且變動範圍為±0.5 %以內,電源電壓總諧波失真不得超過 3%
        。
(三)試驗方法:依上述試驗條件設定後,量測產品之輸入電流與輸入功
      率(單位:瓦特,W)。
(四)能源耗用基準:
      1.出口標示燈與避難方向指示燈實測之輸入功率應符合下表之規定
        :
      ┌───────┬───────────────────┐
      │燈具等級:A 級│輸入功率實測值及標示值應在 6.0 W  以下│
      ├───────┼───────────────────┤
      │燈具等級:B 級│輸入功率實測值及標示值應在 4.0 W  以下│
      ├───────┼───────────────────┤
      │燈具等級:C 級│輸入功率實測值及標示值應在 3.0 W  以下│
      └───────┴───────────────────┘
    2.上表燈具等級依內政部消防署之出口標示燈與避難方向指示燈認可
      基準或其後續修訂標準之分類方式。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耗用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
      或包裝上。
(三)產品或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功率(瓦特,W)。
(四)產品之實測輸入功率,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小數點後第二位四
      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