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中央管河川內不明土石堆合法來源證明文件審查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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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審 查 內 容 │ 審 核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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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1.許可書(含其他機關如農│1.所附書件是否真實。 │
│要│ 政單位之土地改良、水土│2.採取疏濬期間與堆置時間是否相│
│文│ 保持計畫等核准文件)或│ 符。 │
│件│ 工程契約書(含計畫書圖│3.已實際採取疏濬量是否大於堆置│
│ │ )。 │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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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購買土石發票、匯款及資│1.所附資料之日期及數量,與第一│
│ │ 金往來證明文件或機關收│ 項文件所載情事是否相符。 │
│ │ 款之證明文件(如申請者│2.申請者如提出本項證明文件時,│
│ │ 係第一項之許可使用人或│ 應同時審查第一項文件是否符合│
│ │ 工程承攬廠商則免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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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3.堆置前後航照圖、照片或│1.實際堆置地點及時間,與所提出│
│證│ 衛星影像。 │ 證明文件之地點及時間是否相符│
│文│ │ 。 │
│件│ │2.堆置前後鄰近河段是否有未經核│
│ │ │ 准之挖掘跡象或降低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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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堆置區與來源區材質比對│粒徑、質地及種類等是否相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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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申請者與合法開採者及堆│由河川局查證是否涉及刑事竊盜罪│
│ │ 置區與來源區無涉及刑事│或未經許可採取土石等案件。 │
│ │ 竊盜罪或未經許可採取土│ │
│ │ 石之相關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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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其他佐證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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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7.挖掘載運之挖土機及司機│所附書件之時間、數量,與相關資│
│強│ 名冊、給付薪資證明、切│料是否相符。 │
│文│ 結書、載運土方證明。 │ │
│件├────────────┼───────────────┤
│ │8.合法來源廠商進出存貨證│確認進出存貨資料是否相符。 │
│ │ 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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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其他補強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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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經審核確認所提土石合法來源證明齊全。 │
│查│□經審核無法確認土石為合法取得所有。 │
│結│ │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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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一、本審查基準於河川局無具體事證可資證明土石堆之來源時適│
│註│ 用之。 │
│ │二、河川局審查不明土石堆之合法來源案件,除依本基準表審查│
│ │ 外,仍應斟酌全部調查事實,本於職權綜合判斷認定。 │
│ │三、必要文件,係河川局認定土石堆為合法之基本文件。 │
│ │四、其他佐證文件,係河川局依個案需要或情事,要求提出相關│
│ │ 證明之文件。 │
│ │五、其他補強文件,係申請人主動提出,以補強證明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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