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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溫熱型開飲機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能技字第1060501519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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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溫熱型開飲機節能標章驗證,其適用範圍、能源耗用
  試驗條件與
測試方法及能源耗用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3516-C4469開飲機所
    定義之產品

  (二)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測試方法:

        溫熱型開飲機能源耗用(每24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  
    Est,24)及
其相關性能之試驗條件與測試方法應符合
    
CNS 13516之相關規定。能源耗用值應依下列公式計
    算,並四捨五入取到小數點後第三
位數:

          

 

        註:E24為溫熱型開飲機每24小時備用損失(kWh)。

            Th為熱水系統24小時平均水溫(℃)。

            Tamb為周圍溫度(℃)。

 

  (三)能源耗用基準:

        溫熱型開飲機每24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Est,24)實
    測值須在標
示值之 105%以下,且實測值及標示值不
    得高於能源耗用基準值(
E,度/天)。能源耗用基準
    值計算公式如下:

         E0.111V0.72

         註:V為熱水貯水桶容量(公升,依CNS 13516測試並
       四捨五入取
到小數點後第一位數,實測值應在標
      示值之
95%以上)。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耗用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
    併記載於產
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每24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額
    定值(Est,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