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電熱水瓶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測試
方法及能源耗用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本項產品須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2625 規範之電熱水瓶。
(二)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測試方法
1.盛水容量:以量杯加水至電熱水瓶之容器內部所指示之最高水位
後,計算盛水容量。電熱水瓶之盛水容量應在額定盛水容量之 9
5% 以上。
2.24 小時備用損失耗電量試驗
(1)試驗條件:
(a)環境條件:
使待測電熱水瓶處於周圍溫度 25±1℃、相對濕度低於 85%
之環境中,電熱水瓶之各表面至少與牆壁間距離 300 公釐
(mm)以上,試驗期間之風速須低於 0.5 公尺/秒(m/s
)。
(b)注水條件:
注入待測電熱水瓶之水溫應介於 25±5℃。
(c)試驗電壓:
試驗電壓應維持於 110V±2% 或 220V±1% 之間。
(2)電熱水瓶之耗電量及平均水溫:
將電熱水瓶之容器內注入約額定盛水量 80% 之水,將熱電偶
置於容器內部之中央約二分之一深度處後,使電熱水瓶於加熱
(沸騰)模式下操作,直至電熱水瓶由加熱(沸騰)模式轉為
保溫模式。若電熱水瓶之保溫模式僅可設定單一溫度,則將保
溫溫度設定於此溫度,若電熱水瓶之保溫溫度可設定多段溫度
,則將保溫溫度設定於出廠設定溫度(default )。在電熱水
瓶由加熱(沸騰)模式(即已達到最高或沸騰溫度)轉為保溫
模式後,立即量測 24 小時以上之累積耗電量 Et (度,kWh
)、經過時間 t(小時)及平均水溫 Tw (為保溫加熱器操作
時之平均水溫與保溫加熱器停止操作時之平均水溫兩者之平均
值,或連續溫度記錄之平均值)。
(3)24 小時備用損失耗電量 E24
將前揭於 t 期間內之累積耗電量 Et ,換算為 24 小時之累
積耗電量 E24,其計算方式為 E24=(24/t)×Et,亦稱為 2
4 小時備用損失耗電量(度/24小時,kWh/24h )。
(4)24 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耗電量 Est,24 (度/24 小時,k-
Wh/24h),即保溫 24 小時之標準化耗電量,應依下列方程式
進行計算:
1.875
╭ 75 ╮
Est,24=E24 × │ ──── │
│ Tw-Ta │
╰ ╯
其中:E24 為 24 小時備用損失耗電量(度/24 小時,kWh/
24h )。
Tw 為平均水溫(℃),Tamb 為周圍溫度(℃)。
(三)電熱水瓶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
電熱水瓶 24 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耗電量(Est,24)不得高於下列
基準:
┌────┬───────────────────────┐
│額定盛水│24 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耗電量 │
│容量 V(│Est,24(度/24 小時,kWh/24h ) │
│公升) ├───────────┬───────────┤
│ │自 100 年 4 月 25 日│自 102 年 1 月 1 日│
│ │修正發布日起至 101 年│起 │
│ │12 月 31 日止 │ │
├────┼───────────┼───────────┤
│全機種 │Est,24≦0.120V+0.549 │Est,24≦0.100V+0.458 │
└────┴───────────┴───────────┘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耗用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地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
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 24 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耗電量(Est,24
)
(四)產品之 24 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耗電量(Est,24),計算至小數點
後第三位,小數點後第四位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