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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能源局綠色公務車先行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能技字第0970402376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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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擴展國內生質酒精應用市場規模,
    有效整合政府部門相關行政資源,先期以臺北市區域內之公務車輛,
    作為優先推廣使用對象,並經由補助方式執行綠色公務車先行計畫(
    以下簡稱本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得委託相關機構執行本要點所定事項。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E3  酒精汽油:指汽油中摻配百分之三生質酒精之油品。
(二)示範加油站:指於臺北市行政區域內,配合石油煉製業銷售 E3 酒
      精汽油之加油站。


四、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依法許可設立之石油煉製業。
    本計畫補助期間,自供銷計畫書核定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
    十日止。必要時,得由本局延長實施之期間。


五、申請補助者應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前
    ,向本局或受本局委託執行機構申請之。


六、申請者應於申請期間內,檢具 E3 酒精汽油供銷計畫書提出申請。
    前項供銷計畫書內容應包括:
(一)公務車使用 E3 酒精汽油專用加油卡之規劃。
(二)生質酒精摻配之規格及數量。
(三)示範加油站分布地點、使用油品及數量之規劃。
(四)E3  酒精汽油配方、摻配及車輛測試油品之供應。
(五)儲油設備增修之成本(設備增修包括酒精儲槽、汽油儲槽、E3  儲
      槽、E3  油灌車及加油站項目)。
(六)銷售 E3 酒精汽油之標示及宣導計畫。
(七)銷售 E3 酒精汽油補助經費需求金額。
(八)執行銷售 E3 酒精汽油之計畫期程。
(九)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七、前點申請補助案,依申請送件期日,採隨到隨審方式審查。
    本局得遴聘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五人至七人組成審議
    小組,審議補助申請案件。
    前項審議評定原則如下:
(一)計畫執行期程規劃可否配合綠色公務車先行計畫之期程。
(二)油品品質管制之完整性。
(三)添加生質酒精所應備具加儲油設施規劃之完整性。
(四)計畫執行相關預算,包括生質酒精購置費用、儲油設施設置費用及
      行銷文宣費用。


八、本局應依前點審議小組之評定,核定受補助者及補助金額。
    前項核定受補助者使用之生質酒精達本計畫目標量七百七十公秉或年
    度預算用罄時,即不予核定。但受補助者原核定補助生質酒精之推廣
    使用量,已提前銷售完畢而有必要繼續供應市場 E3 酒精汽油者,得
    於本計畫補助期間屆滿前,向本局申請依原補助條件於中華民國九十
    八年六月底前繼續執行本計畫 E3 酒精汽油之銷售。
    前項申請,本局得視年度預算賸餘金額及市場實際需求情形,決定之
    。


九、補助項目及補助費用計算方式如下:
(一)採購生質酒精之成本=每公升生質酒精採購成本(新臺幣元/公升
      )×生質酒精總量(公升)。
(二)促銷之價差補助費用=每公升銷售酒精汽油補助費用(新臺幣元/
      公升)×酒精汽油總量(公升)。
(三)酒精汽油摻配輸儲設備修繕成本:酒精儲槽、灌裝配管及相關摻配
      設施工程之費用。
(四)酒精汽油行銷費用:製作與刊登廣告、辦理造勢活動及其他文宣之
      費用。
    前項每公升生質酒精採購成本、每公升銷售酒精汽油補助費用、酒精
    汽油摻配輸儲設備修繕成本及酒精汽油行銷費用補助上限,由本局另
    行公告之。


十、受補助者應按季檢具下列文件送交本局或受本局委託之執行機構,辦
    理當期補助款之請撥:
(一)採購生質酒精憑證。
(二)E3  酒精汽油銷售量報表。
(三)酒精汽油摻配輸儲設備修繕憑證。
(四)酒精汽油行銷憑證。
(五)油品檢測報告影本
(六)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十一、受補助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
        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四)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五)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繳回。


十二、受補助者應與本局辦理補助契約之簽訂。


十三、受補助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 E3 酒精汽油配方調整、摻配及供銷體系之建立,以供應臺
        北市公務車輛試行之用,必要時並提供民眾加油之誘因。
  (二)所摻配 E3 酒精汽油,應優先採用國內自產之生質酒精,不足時
        ,得以進口之生質酒精摻配之。
  (三)協調示範加油站提供公務車輛(或一般自用車輛)之加儲油設施
        及場地。
  (四)委託工業技術研究院或相關業者單位進行 E3 酒精汽油車輛測試
        。
  (五)配合本局執行本計畫,張貼相關宣導標示及辦理各項宣導活動。


十四、本局得派員實地抽查受補助者相關設施及生質酒精使用量相關證明
      文件,受補助者不得拒絕。
      經濟部或本局另訂有相關管考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十五、受補助者所購生質酒精品質,應符合生質酒精國家標準,摻配後之
      E3  酒精汽油應符合相關法規或標準。如國家標準尚未制定者,應
      符合本局另定之綠色公務車計畫生質酒精規範。
      本局得派員進行生質酒精及油品之抽驗。


十六、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停止撥付補助款,並追回全部或
      部分已撥付之補助金額:
  (一)使用情形與申請補助文件所載內容不符,而影響原補助目的。
  (二)違反本要點及相關法令之規定,經本局或相關主管機關限期改善
        ,屆期仍未改善。
      受補助者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局除得終止或解除契約外,並
      得通知受補助者於二年內停止受理所有補助申請案。


十七、本計畫補助期間內,示範加油站名冊如有調整,應另行提供本局或
      受本局所委託執行之相關機構。


十八、本計畫補助期間內,如發生消費糾紛應由受補助者自行妥善處理,
      包括自付可能發生之費用。


十九、本局對受補助案件之受補助對象、補助事項、補助金額、核准日期
      及其他相關事項資訊,應按季公開於本局網站。


二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