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石門水庫水域水面使
用管理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使用石門水庫水域水面應以書面向本分署申請許可,申請人並應為下列情
形之一者:
(一)合法成立之非動力水上運動相關協會。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水域相關教育訓練或競賽活動之主辦單位。
(三)其他需利用水域執行政府機關或國營事業業務之單位。
三、依前點第一款及第二款申請者,可申請龍珠灣及三民溪水流東等水域,並
以公告之石門水庫蓄水範圍水域水面使用許可範圍為限。但水庫水位低於
二二八公尺時,不受理申請。
依前點第三款申請者,可申請使用水域以執行實際所需為準,不受水位之
限制。
四、依第二點第一款申請者,許可使用期間最長為七日;依第二點第二款且為
選手培訓申請者,許可使用期間最長為九十日;依第二點第三款申請者,
許可使用期間視作業需求及水庫情況定之。
五、依第二點第一款申請者,同一水域、同一時段使用人數以二十人為限;同
一水域、同一時段有兩組以上團體申請、總使用人數超過二十人時,以本
分署收件日期在先者優先,收件日期為同一日時,以抽籤決定之。
依第二點第二款及第三款申請者,使用人數依實需定之。
六、申請人應提送申請書(詳附件一)及切結書(詳附件二)各一份,並檢附
相關文件如下:
(一)申請單位合法立案證書影本。
(二)屬第二點第二款者,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教育訓練或競賽活動證
明文件;屬第二點第三款者,執行作業之依據及其證明文件。
(三)使用人員名冊及意外保險證明。
(四)使用範圍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並標示相關設備位置(
附相關設備照片)。
(五)使用設備數量及清冊;有使用船筏者,其合法船筏證明。
(六)安全措施(附救生員證照、相關措施照片)。
(七)水污染防制措施(附相關措施照片)。
七、本分署收受申請書件認為不完備或不明晰者,得一次通知限期補正,逾期
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經本分署審查符合規定者,以公函發給使用許可,並同時通知許可使用期
限。
八、申請人應於預定使用起始日十五日前提出申請,最早得於九十日前提出。
前項天數之計算方式以本分署收文日期為準。
九、使用人應於許可使用期限屆滿時恢復申請水域原狀,並通知本分署確認完
竣;逾期未恢復原狀者,本分署得於使用期限屆滿日起一年內不受理其之
申請。
依第二點第二款或第三款申請許可之使用人,得於許可使用期間過半後,
依實際需要申請展期,但最晚應於期限屆滿三日前提出。
十、使用人應依許可內容使用水域水面,並不得違反水利法、水庫蓄水範圍使
用管理辦法及石門水庫蓄水範圍公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