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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工業局補助啟動產業人力扎根計畫獎學金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7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工金字第10401033993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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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第六屆全國工業發展會議「二○
    一五年台灣產業結構調整方向與策略」,執行產業人才扎根計畫,提
    供公私立大學校院(以下簡稱學校)學生獎學金,協助導引學校科系
    規劃專業課程,對準產業需求進行人力扎根,以縮短學用落差及強化
    產業競爭優勢,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獎學金獎助對象為全程修習經審查通過計畫中所規劃課程之學生。申
    請獎學金應以學校名義提出申請,申請單位為學校之科系,申請案件
    數每所學校以五件為限。
    申請科系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學校之財務及會計制度健全,且最近一年內無重大違規事件。
(二)與工業基礎技術相關之科系。
(三)專任教師數占全部教師數比例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各年級平均學生數達三十人以上。


三、申請學校應於本局規定期限前,提出計畫申請書及相關資料送達本局
    指定之專案辦公室。申請文件以送(寄)達本局指定之專案辦公室時
    間為準,逾時送(寄)達、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均不予受理。


四、受理申請時應審查計畫申請書及相關資料。
    前項計畫申請書內應載有申請學校及科系之名稱。計畫申請書內容應
    含下列項目:
(一)業界參與課程規劃方式
(二)業界師資參與授課比例
(三)專業課程之規劃
(四)安排學生實務習作之方式
    本局得訂定計畫申請書格式,公告於本局指定之專案計畫網站。


五、獎學金獎助員額以上課人數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每年經由審查會,依
    照當年度之預算額度,進行獎助員額之審查,獎學金獎助金額為學生
    每人每年新臺幣三萬元。學生平均成績需達七十五分以上。


六、獎學金獎助員額審核,由本局成立領域審查會,辦理學校提案計畫書
    面審查及進行獎學金獎助員額初審。


七、為進行獎學金獎助員額審查,由本局邀請業界、學界及專家代表六人
    至九人,組成領域審查會,依學校所提計畫申請書進行書面審查,完
    成獎學金員額初審草案後送審查會審查。
    前項審查委員書審時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審查原則。
(二)審查學校及科系執行能力。
(三)審查完成期限。
(四)審查經費。
(五)監督計畫執行是否符合獎助契約之約定。


八、為進行獎學金獎助員額審查,由本局副局長擔任召集人,召開審查會
    。審查會由各領域審查委員至少二位代表組成,進行獎學金獎助員額
    審查作業。
    審查會得審查下列事項:
(一)計畫執行之方式。
(二)計畫之可行性。
    獎學金獎助員額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審議後公布。


九、針對當年度超越預計人數目標之計畫,在當年度預算限額內,得提高
    獎學金員額,審查機制依前點規定辦理。


十、獎學金獎助經費之請撥及核銷方式如下:
(一)學校應於審查會審查後及公告日起一個月內,檢具修正後計畫書辦
      理簽約,逾期未辦理簽約者視同放棄受獎助資格。
(二)簽約完成後,本局指定之專案辦公室得於學程結束時針對符合請領
      資格之學生發給獎學金。
(三)學校應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前,備齊請領獎學金學生名冊並檢具學生
      簽收領據等相關資料,以雙掛號方式送本局指定之專案辦公室辦理
      獎學金獎助經費撥付。
(四)本局指定之專案辦公室依據請領獎學金學生名冊及學生簽收領據等
      相關資料向本局辦理核銷。


十一、獎學金獎助經費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解除契約並依情節輕
      重對提出申請之學校或科系停止獎學金獎助一至三年:
  (一)無正當理由停止計畫執行,且未能於本局通知之期限內改善。
  (二)計畫執行內容與原核定計畫內容有不符者,且未能於本局通知之
        期限內改善。


十二、獲獎學金獎助之學校,應於當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及次年六月十五日
      前分別提出各計畫期中報告及辦理成果報告一式三份送專案辦公室
      辦理下列項目之績效考核;考核結果將作為該學校是否得繼續申請
      次年度獎學金獎助經費之參考。
  (一)學生參與實務習作之比例。
  (二)合作產業提供師資之比例。
  (三)與業界合作共通核心技術產值。
  (四)與業界建立產學平臺機制之效用性。


十三、獲獎學金獎助學校應配合專案辦公室辦理工作報告繳交、現場查訪
      作業及成果發表會或研討會,以分享經驗交流。